溫州現房產爭議:房屋所有權人竟不是“業主”?
溫州市民劉大燕和丈夫共同擁有一套房子,持有房產證和結婚證,本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權人和業主。但其所在的業主大會籌備組、居委會及溫州市鹿城區廣化街道等方面不予承認,并以“房產證只有其丈夫名字”為由,排除她業主委員會的被選舉權。劉大燕認為,這否定了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地位,這不是件小事,類似的情況也絕非個例。
“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丈夫的名字,你不是業主”
身為房產實際共有人,卻不被認可“業主”身份——此事是在當地一起業主委員會選舉中暴露出來的。2016年11月間,溫州市鹿城區廣化街道特陶社區居委會金山公寓小區啟動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精神,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民間自治組織,凡住在所在小區的人員,只要符合本人是該小區業主、繳足物業費等相關條件,均有資格參加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劉大燕已在該小區的自有房產居住多年。她過去曾擔任溫州市一家國有企業的工會副主席。群眾反映她退休后一直熱心社區的公益事業,口碑好。小區業委會換屆選舉啟動后,許多業主鼓勵她參加業委會的選舉。在多方推力之下,她帶著房產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到所在小區業委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報名參加候選人。
但令她想不到的是,業委會和特陶社區居委會告知,她的房產證登記的只是其丈夫一個人名字,因此她不是業主,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若要參選,就到溫州市房管局開一張證明,證明自己是所住房子的業主。
房管局拒開證明:“這是天大的笑話,你是理所當然的業主!”
聽了這話,劉大燕感到很不解:夫妻兩人共住該小區,1973年結婚,是43年的合法夫妻,婚姻關系一直延續至今,有結婚證、戶口簿為證,法律確定二人共同擁有這個房子的產權,她理所當然是這個房屋的業主。
劉大燕說,他們的房產證登記于2002年。當時之所以只登記丈夫的名字,有其歷史原因。那個年代人們習慣上一般都只登丈夫的名字,房管局也認可,也不要求非登兩個人的名字不可,都是共同財產。“在那個年代,我認識的許多人都是這樣的。”
話雖這么說,但為了穩妥起見,她還是到溫州市審批中心房管局的辦事窗口要求開一張她是所住房屋業主的證明。辦證窗口工作人員聽罷,審核了房產證、結婚證、戶口簿說:“這是天大的笑話!按照法律規定,你就是當然的業主,根本不需要畫蛇添足再開什么證明,所有證明都不如你手中的‘三證’有力,整個溫州市沒見過這樣的事(指開業主證明)!”就這樣,劉大燕空手而歸。
她把情況告訴社區一些業主,通過他們向特陶社區居委會負責人、街道辦事處有關領導等反映,無果。一位街道干部拿出一份文件強調說,是不是業主,就是按房產證登記的名字來定。
“她是不是業主,不需要任何人來認定,法律已明確”
劉大燕等業主對業委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特陶社區居委會負責人、街道辦事處個別干部的做法表示不理解,便向媒體反映相關情況。
廣化街道辦事處對此予以重視。黨委副書記占志清、街道網格管理員夏湘江認真調查,并向街道辦事處法律顧問及溫州市房管局鹿城區分局鄭海靜科長咨詢,他們的意見是,認定是不是業主,以房產證登記的名字為依據。換言之,劉大燕的名字沒有登記在房產證上,她就不是業主。
根據占志清的建議,記者再次向鄭海靜科長核實求證。他明確答復,一是依法辦事,認定是不是業主,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為主要法律依據。該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二是誰主張,誰舉證。三是有關業委會的成立和選舉,房管部門只是發證部門,不是職能管理部門。溫州已有相關文件規定,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備案等權限已下放到區政府及下面街道。四是廣化街道的確有人員向他咨詢情況,但他們沒有上報材料,那個房產證是哪年發的?他不知道,電話里一下難以說清。
據參與起草《溫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旭東介紹,認定是不是業主,如果一定要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依據,這里面有誤解。適用解答這個問題的權威法律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據此,劉大燕的房產證雖然沒有登記她的名字,但她有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佐證,她與丈夫是合法夫妻,這個房屋就是她與丈夫的共同財產,她就是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法律,她就是這個房屋的業主。“因此,她是不是業主,不需要任何人來認定,法律已明確。”王旭東說。
有關專家認為,由于歷史原因,過去在房產證上戶名登記法律不太健全,管理不夠規范嚴謹,政府與民眾的法律意識也不夠強,因此存在夫妻兩人只一人入冊的情況,這樣的現象在一些地方較為普遍。但是,這并不改變、也不能剝奪另一個相關人在本質上應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地位及合法權益,這個問題應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的重視,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和爭議。(來源:柒零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