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確權“一戶多宅”怎么辦?︱政策
在全國各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正如火如荼進行。但是,面對好政策,很多農民對確權還是一頭霧水。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宅基地“一戶多宅”、面積超占等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戶多宅”登記應公告無異議
對于農村住宅存在的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等如何進行確權登記,《通知》強調,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到“戶”。考慮到實踐中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不銜接,公安部門規定有獨立住址才能分戶,而基層國土資源部門在戶籍分戶后才批準使用宅基地,因此導致有的家庭出現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但未分戶先建房分開居住的情況。《通知》要求地方結合實際經本農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并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宅基地面積超占分三個時間點處理
宅基地面積超占也屬于歷史遺留問題,《通知》明確對于歷史上經過批準的宅基地,認可批準的效力,按照批準面積確權登記。對于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歷史階段予以處理。
具體登記規定是,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非本集體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記
針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規定要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2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項目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這種情況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準的,應予以確權登記。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再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通知》認可其合理性,分 1982 年前、1982~1999年2個歷史階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因為1999年國辦發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來源:國土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