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規:院長庭長必須親自辦案,否則追究責任!(不合格的強制退出員額2017.5.1施行)
閱讀提示:突發兩部新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法發〔2017〕1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法發〔2017〕11號】。
明確,自2017年5月1日開始,應當作為承辦法官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有具體指標要求,法院院庭長年度辦案績效達不到考核標準的,應當退出員額,存在委托辦案、掛名辦案等問題的,一經發現,嚴肅問責。后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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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
法發〔2017〕10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根據《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加強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入額后應當辦理案件,包括獨任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作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或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案件,禁止入額后不辦案、委托辦案、掛名辦案,不得以聽取匯報、書面審查、審批案件等方式代替辦案。
二、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應當根據分管的審判工作,結合專業背景和個人專長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應當作為承辦法官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辦案數量。
四、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鶎尤嗣穹ㄔ涸洪L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40%。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30%。
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的收結案情況,結合完成審判工作任務的需要,在本意見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院院庭長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法院審級、領導職務、分管領域、所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等因素,綜合運用案件權重系數等方法測算平均辦案量,合理確定院庭長每年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要求,并在辦公辦案系統公開。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應當根據審判工作任務、法官員額編制、輔助人員配置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五、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保障院庭長辦案的工作機制。實行審判團隊改革的基層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應當直接編入審判團隊,承擔相關案件的審判和監督職責;探索將院長、副院長和其他入額院領導編入相應的審判團隊審理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為院庭長配備必要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讓院庭長能夠集中精力投入開庭審理、評議案件、撰寫文書等辦案核心事務。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關于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進一步精簡會議文件,壓縮管理流程,確保院庭長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辦案工作。
六、院庭長分案應當以指定分案為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立案環節的甄別分流機制,推動將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優先分配給院庭長審理。對于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七、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應當起到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鼓勵院庭長開示范庭,加大院庭長辦案的庭審直播工作力度。院庭長辦理案件應當同時注意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裁判尺度,規范指導審判工作。
八、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應當公開接受監督。各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負責每年度轄區各法院院庭長辦案量的測算核定,逐月通報轄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其他入額院領導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包括辦案數量、案件類型、審判程序、參與方式、開庭數量、審判質量等。各院審判管理部門負責本院庭長、副庭長辦案量的測算核定和定期通報。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情況開展督察,對辦案不達標的要進行通報,存在委托辦案、掛名辦案等問題的,一經發現,嚴肅問責。
九、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績效應當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督范圍。院庭長年度辦案績效達不到考核標準的,應當退出員額。院庭長因承擔重要專項工作、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減年度辦案任務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批備案。
十、本意見所稱院庭長,除特別列明的以外,包括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其他入額的院領導、庭長、副庭長和其他有審判職稱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負責人。
十一、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十二、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
法發〔2017〕11號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正確處理充分放權與有效監管的關系,規范人民法院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切實解決不愿放權、不敢監督、不善管理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完成后,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完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主要體現為對程序事項的審核批準、對審判工作的綜合指導、對裁判標準的督促統一、對審判質效的全程監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
院庭長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操作和監控,分析審判運行態勢,提示糾正不當行為,督促案件審理進度,統籌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時間、內容、節點、處理結果等,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或者專業審判團隊的,在合議庭或者審判團隊內部隨機分案。承辦法官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承辦法官的,應當由院庭長按權限審批決定,調整理由及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在辦公辦案平臺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長承辦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關聯案件;(3)本院提審的案件;(4)院庭長根據個案監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議的;(5)其他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況,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原則上應當隨機產生。因專業化審判需要組建的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人員應當定期交流調整,期限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員額法官和案件數量情況,由院庭長按權限指定合議庭中資歷較深、庭審駕馭能力較強的法官擔任審判長,或者探索實行由承辦法官擔任審判長。院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五、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院庭長對相關案件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決定將案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
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符合上述個案監督情形的,應當主動按程序向院庭長報告,并在辦公辦案平臺全程留痕。符合特定類型個案監督情形的案件,原則上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的作用,在完善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基礎上,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統一。
院庭長應當通過特定類型個案監督、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查看案件評查結果、分析改判發回案件、聽取轄區法院意見、處理各類信訪投訴等方式,及時發現并處理裁判標準、法律適用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
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強化信息平臺應用,切實推進電子卷宗同步錄入、同步生成、同步歸檔,并與辦公辦案平臺深度融合,實現對已完成事項的記錄跟蹤、待完成事項的提示催辦、即將到期事項的定時預警、禁止操作事項的及時凍結等自動化監管功能。
八、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權力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九、院庭長收到涉及審判人員的投訴舉報或者情況反映的,應當按照規定調查核實。對不實舉報應當及時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查證屬實的依紀依法處理。所涉案件尚未審結執結的,院庭長可以依法督辦,并按程序規定調整承辦法官、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審判輔助人員;案件已經審結的,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