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延遲付款致新政出臺無法購買 賣方訴請解除合同違約賠償獲法院支持
--張濤律師成功代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違約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張A訴稱:2010年4月27日通過鏈家公司與被告張B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張B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安慧北里秀園20號樓C門D號房屋出售給我。事后張B出國賣房事宜都是其母親出面辦理,不明確告知我是否賣房。后國家出臺新政,而我與張B約定以貸款方式購買D號房屋,但我在北京已貸款購買了三套住房,且不能提供1年以上的社保記錄,因此無法辦理貸款,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被告張B退還購房定金3萬元。
【代理情況】
張B及其母親從未到過法院,接到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的開庭傳票后非常緊張,慕名找到張濤律師。張濤律師在詳細詢問了相關交易情況并全面查看了相關合同文件后,分析認為:1.原告張A按約應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63萬,但其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2.原告張A是因拖延交納購房首付款,準備資料不齊全,導致銀行貸款未成功,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與國家房地產新政無關;3.被告張B在履約過程中無違約行為,定金不應退還。同時,張濤律師了解到是原告張A不想買房了,而鑒于張A在履約過程中的反復及對張B及其母親的恣意騷擾,張濤律師建議張B及其母親與張A解除該交易。張B及其母親對張濤律師的解答非常滿意,遂即委托張濤律師全權代理本案。
【判決結果】
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開庭審理后,完成采信了張濤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張A未按約定支付購房首付款已構成違約,鑒于張B同意亦解除購房合同,遂判決張A與張B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還。該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