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糾紛步入堅冰時代
征地、拆遷補償不到位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導致糾紛時有發生,侵害群眾利益。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則細化了征地、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
6月26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備受矚目的《物權法》草案被提交進入三審。審議結束之后,這部草案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6月可以說是個征地事件頻發的多事之月,《物權法》如何規范征地問題尤其備受關注。
征地糾紛呼喚缺失法律
6月11日,河北省定州市繩油村部分村民遭二三百名不明身份人員持械襲擊,6名村民死亡,數十人受傷。經警方初步調查,事件起因于國華定洲電廠灰場建設承包方與繩油村部分群眾的征地糾紛。這一事件不但轟動了全國,同時也在定州市引起了政治“地震”,隨后河北省省委決定,免去定州市市委書記和風、定州市市長郭振光二人的職務。
不到一個星期,也就是在6月16日深夜,30多名身份不明者沖進北京石景山區魯谷東新房2號院,他們手持大棒,用暴力將居民趕出平房,隨后用鏟車將他們居住的43間平房徹底推平,40多分鐘后,占地1000多平方米的院子只剩下斷墻和碎磚。院內居民家中的財物被埋在磚下,20多名居民墊著從廢墟里掏出來的棉絮聚在樹下過夜,在此過程中還有數名居民遭受挨打。
早些時候,即3月7日上午8時左右,廣東省廣州從化市政府組織了近千人的拆遷隊伍,對該市街口鎮小海橋區進行了暴力拆遷,導致了數名老人與婦女被消防高壓水槍射昏在地,當天的拆遷才告暫停。
這些僅僅是已經訴諸媒體的諸多拆遷事件中的典型和縮影,拆遷之痛可謂是中國城市化建設中的一個陰影。
強行征地、野蠻拆遷、損害被拆遷戶利益何以頻頻發生?法律的缺失是一大根本原因。雖然《憲法》第四次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憲法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條文的理解各不相同,同時雖然它是根本大法,是公民財產權的根本保障,但在現實中,憲法能否被直接援引于審判尚且存在爭議,更不用說這些原則規定常常無法在具體的事件中發揮人們期待的法律效力。
2004年湖南嘉禾的拆遷事件發生后,中央及各地又出臺了許多規范征地拆遷的文件,規定征地過程中要進行專家論證、公開招標、社會公示等程序,保護被拆遷戶利益等等。如國務院辦公廳就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嚴格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制止和糾正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為。這些通知、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定雖然直接、明了,但是它們的法律效力不高,并且很不穩定,這決定了它們只能有暫時性的效力,并且在實踐中它們的執行還很容易引起異化。
面對這一困境,法律界人士認為,在憲法之下,行政法規、規章之上惟有物權法最能制約非法拆遷問題。如今,《物權法》的制定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在此背景下,它備受關注也就不為奇了。
《物權法》規定幾何
征地拆遷可謂由來已久,國家征收制度常常被濫用,被廣泛應用于商業目的。各地和各級政府頻繁、大量的為商業目的用地,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農戶、城鎮居民的土地使用權,卻往往不能給予公正補償。地方政府通常以極低的補償代價收回部分城市居民原居住地的使用權,或征收農民的土地,然后以市場價出讓給用地的企業,以此獲得市場價與補償價之間的差額。這些行為導致嚴重的不公正和諸多拆遷戶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誘發諸多社會問題。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此現象愈演愈烈,以致有的地方大搞開發區、大搞“圈地運動”,形成熱潮,中央政府三令五申都制止不了,其間原因利益的誘導和法律規制的缺失無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早在《物權法》醞釀階段,很多學者就已經提出重構國家征收制度的建議。
我國《物權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始于1998年3月。此后三年形成了由梁慧星領導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物權法起草小組于1999年10月完成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王利明領導的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這兩部建議稿的基礎上形成的《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這些草案對土地征收問題皆有所涉。
此次審議的新的草案修改稿強調了要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規定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物權法》草案是未來制定物權法的雛形,草案對此問題的重視凸現了未來《物權法》的取向。著名民法學家、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就認為,物權法的出臺,是憲法原則的具體化。把老百姓的權利明明白白寫進法典,有利于制止那些踐踏老百姓財產權利的現象。
不僅學者們有此認識,立法界的諸多人士也都紛紛表達了通過物權法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的觀點。 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委員杜宜瑾在接受采訪時說,農民的土地,征收、征用以后相應的錢應該合理分配。竇樹華委員也認為,現在最突出的是承包地被征用的問題,以及村委會隨意變更承包地、侵犯農民利益的問題。法律中應該著重強調保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建議加大對改變、收回承包經營土地的補償力度。
探索中的完善
面對征地的困境和社會的呼聲,無疑《物權法》要對此做出回應。據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沈國明透露,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特別確立了“征收征用制度”。同時為“征收征用”行為加上了:必須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對被征收征用者必須進行補償。這對規范征地行為,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業內專家對此普遍樂觀。
在此次的提交準備過程中,某立法界人士透露,此次提交三審的《物權法》草案雖然體例較二審沒有大的變動,但是條文改動非常多,幾乎2/3的條文都改了。社會很關注的不動產是否統一登記機構,宅基地可否轉讓,征收征用的補償,建筑物區分所有等重大問題,還有一些立法技術性的問題都有改動。面對種種不確定因素,從他的話中,法律界人士覺得對征收征用的補償問題還是難下定論。
同時,陳建生委員也提出,草案關于“妥善的安置”的規定不好操作,什么樣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現在有的人是給多少錢都不肯搬。如果物權法過分強調被拆遷人的利益,而忽視國家利益,將導致嚴重后果。因為國家要發展,發展需要用地,用地就要拆遷,過分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會使發展付出過大的代價。
的確,法律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結果,建議稿有了很大的改動并不為奇,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相關人士對此就解釋說:“物權法規定基本的財產權,現在利益主體多樣化,他們在財產權利上必然提出各種各樣的要求,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每一次改動都會比較大。”
因此,最終通過的《物權法》會采用何種觀點以及會對此作出何種規定,現在下結論為時尚早。(文/魏才)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