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124)
在房屋公共墻搭建平臺影響鄰居,被判拆除、恢復原狀!
---王某、徐某與吳某、陳某相鄰關系糾紛案(二審)法律解析
【關鍵詞】
違法建筑 相鄰關系 公共墻 排除妨礙 恢復原狀 聯排別墅
【要點提示】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文中案件的上訴人所搭建的平臺,客觀上將對被上訴人正常的采光、通風及居住安全等帶來隱患,上訴人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時,未能顧及相鄰方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理應排除妨礙,恢復房屋的使用原狀。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某、陳某(被上訴人)
被告:徐某、王某(上訴人)
【案情簡介】
陳某與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吳某系1031號房屋權利人。徐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徐某、王某系1032號房屋權利人。1031號房屋和1032號房屋系四聯排別墅中的兩幢房屋,該聯排別墅面向東南,陳某、吳某所有的1031號房屋為四聯排別墅西面第一幢,徐某、王某所有的1032號房屋為四聯排別墅西面第二幢。1031號房屋和1032號房屋北面有一面公共墻,高3米,寬1.5米左右;1031室房屋靠公共墻處有一個面積為3平方米的小陽臺,1032室房屋靠近公共墻處有一個儲物間和透光房;1031室房屋與1032室房屋北陽臺的距離為3.5米左右。
2012年10月中旬始,徐某、王某拆除其所有房屋的北陽臺,從北陽臺東面始至公共墻往外延伸3米左右搭建平臺,搭建的建筑長約6米,寬3米,高3米余,與1031室房屋北陽臺的下面持平。該平臺與1031室房屋的北陽臺距離不到1米,從該搭建的建筑能順利進入1031室房屋,且能看清1031室北面房屋的情況。
2012年10月29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違規事實經過》、《違法建筑處置情況報告單》和《違法建筑整改通知書》, 1032號業主徐某,對該房屋的北花園內延伸搭建。物業曾在2012年10月27日進行上門制止等行為。同時也和該戶主溝通并要求停止違規施工,直到今天還繼續施工,希望上級執法部門來制止違規現象。
陳某、吳某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徐某、王某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確保陳某、吳某安居樂業。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徐某、王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緊鄰1031號房屋公共墻搭建的平臺,恢復到工程圖原狀。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上訴人稱其房屋在被上訴人房屋的東面,搭建的平臺不會對被上訴人造成影響,為何法院不予采納?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徐某、王某在1032號房屋北面搭建的平臺,勢必會影響陳某、吳某所有的1031號房屋的通風、采光和日照。1031室房屋與1032室房屋雖有公共墻,但只有借助專業的工具才能進入1031室房屋的北陽臺;現通過徐某、王某搭建的平臺就能輕松的進入1031號房屋的北陽臺,該平臺增加1031室房屋的安全隱患,影響陳某、吳某對1031號房屋的使用,故徐某、王某的抗辯意見法院未采納。
二、法院判決上訴人拆除平臺,恢復原狀的依據是什么?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徐某、王某所搭建的平臺,客觀上將對陳某、吳某正常的采光、通風及居住安全等帶來隱患,徐某、王某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時,未能顧及相鄰方的合法權益,故徐某、王某理應排除妨礙,恢復房屋的使用原狀。
【涉案法條】
《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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