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指標轉讓的借名買房糾紛,是合同糾紛,還是所有權確認糾紛?
用同事購房指標購買單位房改房10余年,還能主張借名買房要求過戶嗎?
---韋1與韋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授權發(fā)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18-053-2總第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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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購房指標 購房資格 單位房改房 借名買房 購房權 購買單位房屋權利出售 購房資格轉讓 購房指標轉讓 建房補貼 實際履行 合同糾紛 所有權確認糾紛 主要義務 附隨義務
【要點提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條: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期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名,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韋2(被上訴人/借名人/乙方)
被告:韋1(上訴人/出名人/甲方)
【案情簡介】
1993年,中鐵十六局某公司自建一部分房屋(包括涉訴房屋)作為公司職工宿舍。2003年年初,中鐵十六局某公司進行房改,決定將原有部分職工宿舍出售給單位職工。作為單位職工,韋1因此享有購買單位房屋權利。韋2與韋1同為中鐵十六局集團某工程有限公司職工,又是同鄉(xiāng)。韋1考慮到自己經常不在北京,家屬也在南方,不愿意買房,但是按照單位規(guī)定,如果不購買單位房屋,單位將只給個人5000元建房補貼。韋2與韋1協商決定將此購買單位房屋權利出售,具體即韋2 支付韋18000元作為韋1的建房補貼,韋1把購買單位房屋權利出讓給韋2。2003年10月3日,韋1(甲方)與韋2(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為:因甲方愿把自己在中鐵十六局某公司購房權讓給乙方購買,為了子孫后代,雙方特定如下協議:1.甲方自愿把自己的購房權轉讓給乙方,不管今后房子如何變化,都不能返回,把房產權要回,子孫后代也是如此。2.乙方通過協議得到甲方在中鐵十六局某公司的購房權后,利行上交各種款項,并如實交給甲方捌仟元建房補貼。從此后房子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全由乙方全部負責,子孫后代同樣如此。3.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務1份,1份由證明人老鄉(xiāng)黃某保留。4.協議自甲乙雙方、證明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涉訴房屋于2004年1月12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韋1,韋2對一直該房屋居住使用,并負擔了居住使用期間的暖氣費、衛(wèi)生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后,韋2多次要求韋1協助辦理相關手續(xù),但韋1拒絕配合。
韋2于2014年9月訴至法院:1.請求判令韋1協助其辦理涉訴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2.韋2自愿負擔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過程中所需稅費。
【法院判決】
【一審】:
1. 【后文揭秘…】;
2. 【后文揭秘…】。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購房資格轉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
【詳見上文解析…】
二、購房指標轉讓的借名買房糾紛,是合同糾紛,還是所有權確認糾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條規(guī)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期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名,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本案中,韋2在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判令韋1協助其辦理涉訴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本案中韋2與韋1的糾紛性質應為合同糾紛,而非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法院確定本案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的案由不當,二審法院直接予以糾正。二審法院在上訴審時變更案由,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二審法院認為無需將因此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三、借名買房協議是否已經實際履行如何判斷?否認收到錢款是否可抗辯協助過戶?
【詳見后文解析…】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