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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通過一方父母的轉賬資金購買房屋,該轉賬不宜直接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左某與秦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二審)法律解析
【關鍵詞】
婚姻法解釋二 一方父母 贈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購置房屋 借款 民間借貸糾紛
【要點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適用的條件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不能由該條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雙方轉賬,夫妻雙方用該款項購買房屋,則父母向夫妻雙方的轉賬即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結論。
【當事人信息】
原告: 申某1(被上訴人、出借人)【申某2之父】、秦某(被上訴人、出借人)【申某2之母】
被告:左某(上訴人、借款人)、申某2(借款人)
【案情簡介】
申某2與左某在2010年6月23日結婚。
2010年12月11日,申某1向申某2支付1434949.92元;2010年12月22日,申某1向申某2支付266557.16元;2011年11月24日,秦某向申某2支付100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申某2、左某以兩人共同名義購買住宅一套,房屋價格857754元,從申某2卡中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某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130萬元。申某1、秦某提交的銀行刷卡憑證顯示,當日申某2支付112萬元,左某支付16萬元。
申某2在2016年5月19日書寫欠條,認可上述款項是向申某1、秦某的借款,該款項用于其與左某投資購買房產。
申某1、秦某向法院訴請,要求左某、申某2共同償還申某1、秦某的借款2701507.08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
【一審】:
【后文揭秘...】
【二審】: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婚后通過一方父母的轉賬資金購買房屋,該轉賬不宜直接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本案中申某1、秦某主張上述借款為左某、申某2的夫妻共同債務,故要求左某、申某2共同償還。左某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之規定,申某1、秦某向申某2支付的款項應視為是對申某2和左某的贈與。法院認為,解釋的規定所要解決的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問題,該條款適用的條件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該條款并不解決父母向子女轉賬的款項是贈與還是借款的問題,并不能由該條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雙方轉賬,夫妻雙方用該款項購買房屋,則父母向夫妻雙方的轉賬即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結論。
【涉案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