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易居律師團案例庫YJFC191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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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后,債權人同意后,債務人可訴請解除超標的抵押,獲法院支持!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棚戶區改造公司等抵押合同糾紛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債權轉讓 解除部分抵押 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額
【要點提示】
原債權人因借款、抵押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已全部轉讓給新債權人,新債權人享有債權及相應的抵押權。新債權人同意將部分房產抵押權解除的行為,系有權處分,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處分原債權人的權利,應為有效。
【當事人信息】
原告: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
被告:棚戶區改造公司、投融資公司、經濟建設公司
第三人:省信托公司
【案情簡介】
2008年10月20日,原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省信托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原告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以原告開發的國際城項目在建工程40697.68㎡進行抵押,抵押物價值經協商為161586460元,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并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具體抵押房號為:-010101、-010102、010102、010105、010106、020101、020102、020105、030101、030102、040101、050101、060101。
2011年6月23日,省信托公司與三被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三被告共同受讓省信托公司對原告享有上述抵押物的抵押債權,省信托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
抵押物中的010105號房經房產局測繪隊重新測繪,將房號變更為B座1105號,面積為4793.94㎡,按照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報告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B座1105號房價值為57704655元。抵押物中的020105號房經房產局測繪隊重新測繪,將房號變更為B座2105號房(面積4732.68㎡)及B座2106號房(面積4199.25㎡),按照評估結果報告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B座2105號房價值為21647278元。B座1105號房和B座2105號房商業價值共計79351933元。
原告表示,以上B座一、二層房產商業價值共計79351933元,超過了省信托公司申報的債權額68588851元,完全可以保證省信托公司債權的順利執行。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解除原告超標的抵押給省信托公司除B座1105號房、B座2105號房之外其他房產的抵押,保證國際城項目的順利完工及其他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
2012年6月,原告與三被告達成一致,同意解除除B座1105號房和B座2105號房之外的其他房產的抵押,原告與三被告均在確認以上事實的調解協議上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公章。第三人省信托公司未在調解協議書上蓋章同意。
【法院判決】
解除“國際城項目”抵押物清單中除B座1105號房(4793.94㎡)、B座2105號房(4732.68㎡)之外的其他房產的抵押。
【案件解析】
抵押物明顯超過債權額,債務人請求將部分抵押權解除,新債權人同意將部分抵押權解除,系有權處分。
省信托公司與棚戶區改造公司、投融資公司和經濟建設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并將債權轉讓通知了債務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省信托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因借款、抵押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已全部轉讓給棚戶區改造公司、投融資公司和經濟建設公司,棚戶區改造公司、投融資公司和經濟建設公司成為原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新債權人,享有債權及相應的抵押權。棚戶區改造公司、投融資公司和經濟建設公司一致同意將部分房產抵押權解除的行為,系有權處分,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處分原債權人省信托公司的權利,應為有效,最終法院做出如上判決。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