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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夫妻離婚后,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關于該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應由主張該法律關系存在一方當事人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若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未對應舉證證明的事實予以充分證明,法院對其主張不支持。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對轉化為已付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等證據予以審查,以防止當事人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
裁判要旨: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裁判要旨: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法院審理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5.高院法官評析+裁判要旨:僅有轉賬憑證,民間借貸案件如何認定《人民司法》
裁判要旨:原告僅提供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證明款項支付事實,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被告抗辯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時,被告對該主張既要作出具體的合理解釋,還需要提出一定的證據加以證明。因被告所承擔的是反證義務,其提交的證據不必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只需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使得待證的借貸合意這一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裁判要旨:讓與擔保與以物抵債雖然在外觀上均存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約定,但二者的區別在于:一、讓與擔保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債務到期之前;而以物抵債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債務到期之時或之后。二、當事人設立讓與擔保的,并未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意思表示,而僅有為借貸合同設立擔保的意思表示;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的,所要解決的問題在于債務到期后如何清算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即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就已達成通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終止前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
7.在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在夫妻處于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就一方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首先,夫妻關系長期不睦,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向債權人借取大額款項,用于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或者經營的可能性較小。同時亦無法證明該款項用于共同經營的事實;其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較為密切,即使不清楚夫妻雙方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對雙方夫妻關系長期不睦亦應有所了解。對出借的資金安全應該是更為謹慎的,因此對該借款是否系兩人共同意思表示,其應當也必然會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債權人并無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配偶舉債方向其借款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也無證據證明舉債方所借款項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購買房屋,一方父母向夫妻一方轉賬,夫妻一方本人亦認可轉賬款項系借款,并于事后(多年后)書寫了欠條對此予以了確認,應認定配偶一方父母支付的購房款項為借款。
9.在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在夫妻處于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就一方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首先,夫妻關系長期不睦,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向債權人借取大額款項,用于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或者經營的可能性較小。同時亦無法證明該款項用于共同經營的事實;其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較為密切,即使不清楚夫妻雙方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對雙方夫妻關系長期不睦亦應有所了解。對出借的資金安全應該是更為謹慎的,因此對該借款是否系兩人共同意思表示,其應當也必然會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債權人并無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配偶舉債方向其借款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也無證據證明舉債方所借款項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