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鄭州市民李芳(化名)將集資房賣給了同事;7年后,她和買房人被女兒、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判賣房合同無效。但有意思的是,作為被告的母親當庭倒戈,和女兒、兒子站到了一起。
盡管本案未當庭宣判,但不容忽視的是近年來隨著鄭州房價的一路飆升,一些賣房人開始反悔,尤其以轉讓集資房、二手房和經濟適用房最為明顯。僅二七區法院就有近20起房產買賣官司。
當道德誠信和法律在法庭上碰面時,誰將是最后勝者?
「事件」子女告母親和買房人要房產
現年26歲的小歌和19歲的弟弟小朝是鄭州人,他們是這起官司的原告。今年9月,這姐弟倆狀告母親李芳(如圖)和李芳的同事李琳(均為化名),要求法院判7年前李芳和李琳的購房合同無效。
兩人的理由是,1995年9月,父親去世。此后,母親李芳用父親的工齡、待遇以及家庭積蓄,購買了單位集資房一套,共90平方米,需交集資款4萬多元。李芳和丈夫系同一單位。
2000年10月31日,未經姐弟倆同意,李芳將這套房以10萬元價格轉讓給李琳。當時雙方約定:“先付8萬元,余款2萬元等過戶后再交;如果李芳反悔,李芳需支付9萬元違約金;如果李琳反悔,需支付2.5萬元違約金。”
然而,由于這套房子至今沒有取得房產證,所以雙方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爭議」母親倒戈站在兒女一邊
法庭上,李芳倒戈,跟兒女站到了一起。
同樣作為被告,李琳卻覺得無法理解。她說,簽購房協議當天,一共7個人在黃河證券公司楊經理的辦公室,她拿來了8萬元現金,李芳和當時19歲的小歌都在場,還親自點了錢。
李琳的律師辯稱,李芳和小歌都是同意賣房的,而且李芳親自在購房協議上簽了字、摁了指印,而小歌當時也在場,這證明賣房子是她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小朝,因為他當時才12歲,屬于未成年人,應有其母親李芳監護,所以他沒有起訴資格。
對于這種說法,李芳明確反駁說,當時女兒不在場,也絲毫不知道母親把房子轉讓了。
「焦點」“轉讓”單位集資房是否有效?
另一個爭議焦點是,私自“轉讓”單位集資房是否有效。
小歌的代理人說,李琳買房時,明知是用李芳丈夫的工齡和待遇所購集資房,明知當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仍掏錢購買,因此該合同應屬于無效。也就是說,房子當時還沒蓋好,她們是“買空賣空”。
此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能轉讓。”很明顯,李芳、小歌和弟弟都是這套房產的共有人,既然小歌姐弟倆沒有書面同意,那合同當然無效。
對于7年前的那份合同,李芳說,她不認識字,這是個騙局。被告李琳拉來了4個證人出庭,以證明當年這事確鑿無疑。
「原因」都是房價飛漲惹的禍
從昨天上午9時到中午12時,歷經3個小時開庭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小歌姐弟倆為啥要狀告母親?這實際上是個幌子!原因就是鄭州這兩年房價一個勁兒飛漲,他們覺得吃虧了!”法庭外,李琳家人告訴記者。
李琳家人還說,因為李芳丈夫去世,她帶著倆孩子生活困難,經濟緊張,想賣房,所以李琳就買了她的房。
「先例」轉讓“集資房”法院判無效
據了解,鄭州市目前已有類似“集資房”轉讓糾紛宣判。但結果讓買房人相當失望,法院大多判該合同無效。
鄭州市民熊某和秦某均系鄭州某集團職工,秦某擁有單位集資房的購買資格,他和熊某簽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秦將集資房贈與熊,由熊交納集資款。去年9月,在二人對簿公堂后,二七區人民法院判該轉讓協議無效。
還有,鄭州市民賈女士2005年以李先生名義購買了他單位的集資房,今年初,反悔的李先生走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他私下轉讓單位集資房屬于違法。賈女士曾當庭指責對方不講誠信,因為房價上漲才起訴。
「現象」二手房轉讓糾紛增多
問題是,既然本地法院已有先例,那是不是意味著買房人只能敗訴?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萬軍認為,假如法院判合同無效,那作為這套房7年來的“實際占有人”,李琳也應當得到原來賣房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否則對買房人不公平,最起碼,這幾萬元購房款的孳息和收益沒了。
對于這一房產糾紛現象的普遍出現,趙萬軍分析說,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鄭州這幾年房價直線上漲,幾乎翻了兩三倍,這讓那些賣房人覺得吃虧,才有反悔之心;二是這些二手房大多沒有辦理房產證,或者交易時雙方沒有過戶,為產生糾紛埋下了禍端。
「影響」糾紛引起鄭州兩級法院重視
“目前,光二七區法院這類房產糾紛就有一二十起,其他法院也受理了許多同類官司。”二七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呂艷珍說。
據不完全統計,因二手房轉讓所引發的房產官司,目前鄭州市兩級法院有200多起案件,均正在審理中。
呂艷珍介紹,在該院的近20起房產糾紛中,大都是2000年以來的二手房轉讓,其中包括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各類,一般來說,案情大致都差不多,由于種種原因,盡管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但因辦理房產過戶有一個過程,所以賣房人才告上法庭。“這一現象已經引起鄭州市兩級法院的高度重視,可能近期將為此專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呂艷珍說,在實際判案中,各法院法官將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可能依據一個統一的標準或判例,盡力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東方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