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李某婚前婚后共向女方羅某轉賬120余萬元,并于婚后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過戶到女方名下。現李某要求羅某返還錢款和房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糾紛案件,終審被判決無權要求返還。
李某與羅某通過網絡認識,2010年8月,羅某與前夫離婚。同年9月,羅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兩個月,李某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過戶至羅某名下,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為李某將訴爭房屋過戶到羅某名下,該房屋產權屬羅某單獨所有。李某對該《協議書》不予認可,并稱之所以將房屋過戶到羅某名下是為了好好生活。李某稱其婚前和婚后借款給羅某共計120余萬元, 分別于婚前向其轉賬65萬余元,婚后轉賬55萬余元,羅某認可收到這些錢。李某稱婚后轉錢給羅某是因為羅某稱其操持家務。羅某表示這些錢大部分用于日常花費,也有用于其個人婚前房產消費等,羅某稱現在賬戶上已經沒有錢。后雙方產生矛盾,李某起訴離婚,并要求羅某返還120余萬元以及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李某主張婚前借給羅某65萬元,屬于個人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另案解決。雖然訴爭房屋系李某的婚前財產,但是其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該房屋過戶至羅某名下,羅某因贈與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人離婚后,應依法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對于李某婚后給羅某的55萬元,雖然李某在起訴中主張系借款,但是李某稱婚后之所以轉錢給羅某是因為羅某稱其操持家務,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故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羅某用該款項花費明顯不屬于夫妻生活的正常花費范圍,羅某理應給予李某物品折價補償,具體金額法院依法酌定。故判決:解除李某與羅某的婚姻關系,訴爭房屋歸李某所有,由李某給羅某房屋折價款,同時,羅某給付李某物品折價款三十萬元。
羅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就120萬元財產的認定予以認可,而對于訴爭房產,則認為:
李某與羅某簽訂《協議書》約定訴爭房屋歸羅某單獨所有,并已將房屋產權過戶至羅某名下,該協議是雙方對李某婚前財產的明確約定,內容亦不違法,李某雖對該《協議書》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亦未申請對該協議進行鑒定,故對李某的反駁二審法院不予支持,該《協議書》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李某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訴爭房屋轉移到羅某名下,并約定該房屋產權歸羅某單獨所有,實質是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訴爭房屋贈與羅某,羅某應取得訴爭房屋的單獨所有權,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李某在一審法院要求判令訴爭房屋歸其所有,本質是要求對婚內贈與羅某訴爭房屋的行為進行撤銷。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訴爭房屋產權已過戶至羅某名下,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李某已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另,受贈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李某未舉證證明羅某作為受贈人具有法定的可撤銷情形,故現李某要求撤銷贈與并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認可。因此,二審改判訴爭房屋歸羅某所有。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內可以將財產約定歸另一方單獨所有或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該約定或贈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任何一方不能任意撤銷。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要明確,雙方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時亦應當慎重。(中國法院網 曾巧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