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夫婦為照顧自己的外孫上幼兒園,將女兒母子倆接進了自己的房子,卻未想女兒在入住之后多次與二老發生矛盾,甚至鎖上自己大屋的門,扣留孫先生夫婦的戶口簿。孫先生夫婦以女兒共同居住影響了正常生活為由,將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搬出涉案房屋。近日,北京一中院終審審結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支持了孫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
朱女士與孫先生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涉案房屋是孫先生、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孫先生名下。2012年3月,為照顧二人之外孫子上幼兒園,孫先生夫婦同意女兒孫女士入住涉案房屋,女兒住其中的大間,孫先生夫婦住其中的小間。2014年孫女士與朱女士、孫先生多次發生矛盾,并曾撥打110報警。孫女士將其居住的大屋門上鎖,并扣留孫先生夫婦的戶口簿、校園一卡通。孫先生與朱女士曾分別接受過手術,二人均主張自己年事已高,身體多病,需要養病休息,與女兒孫女士共同居住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無法與其繼續共同居住。今年1月份,二老將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其搬出涉案房屋。
孫女士同意搬離房屋,但聲稱因其孩子要上小學,希望在這所房子里住到2015年9月孩子上小學之后再搬離。
另經法院調查,朱女士名下另有一套房屋,由孫女士一家三口居住使用。
一審法院判決經審理后,支持了孫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判決孫女士于2015年3月1日前搬離涉訴房屋。孫女士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涉案房屋系孫先生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孫先生夫婦對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孫先生夫婦為女兒照顧孩子上幼兒園方便雖曾同意女兒居住涉案房屋,但在共同居住期間,雙方多次發生矛盾,現孫先生夫婦以女兒居住涉案房屋已妨礙其正常生活為由,訴請女兒搬離涉案房屋?紤]孫先生夫婦二人現年事已高,為避免雙方矛盾激化而影響孫先生夫婦的健康及生活,且女兒另有居所,故孫先生夫婦要求女兒搬出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