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審理涉及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案件中,房地產經紀公司六種不規范行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自2013年8月履職已來已審理涉及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案件118 件,占全部居間類合同糾紛的76.62 %,涉案標的約2000 萬,涉及多家中介公司。涉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近幾年呈現高發、復雜、多元化的態勢,究其原因,除因二手房交易的部分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外,部分房地產經紀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甚至違法違規等行為是這類糾紛產生的重要根源。為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市場,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并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調研了近兩年審理的涉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類案件,總結了房地產經紀公司六種不規范行為并提出了四點對策建議。
(一)某些房地產經紀公司向購房人做虛假宣傳和虛假承諾。現實中,由于買受人購買房屋的目的不同,其對房屋的情況有各種特殊要求,房地產經紀公司為促成交易賺取中介費,往往按購房人的需求做虛假宣傳和虛假承諾,誘使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如經紀公司將靠近學區房的房屋作為學區房宣傳并口頭承諾購房人可以上學,購房人簽訂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后才發現所購房屋不屬于學區房,無法實現子女上學的合同目的。因經紀公司作出的這些虛假宣傳和口頭承諾往往違反法律、政策的規定且無法兌現,從而導致糾紛的產生。
(二)某些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居間過程中故意隱瞞房屋重要情況,使購房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錯誤地簽訂合同。在房屋居間過程中,部分房地產經紀公司故意隱瞞房屋真實情況,導致買房人認為該房屋符合其需求錯誤簽訂買賣合同,從而產生糾紛。如經紀公司隱瞞交易房屋已辦理抵押的事實、隱瞞房齡(房子的建成時間)和房屋的性質及產權證的情況或以夜間看房方式隱瞞周圍環境的不良因素、隱瞞售房人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事實、隱瞞房屋漏水、環境噪音等隱性瑕疵以及房屋長期拖欠物業費、供暖費等情形。再如,房地產經紀公司對于非正常影響買受人的極端事件,如火災、嚴重的刑事案件等兇宅隱瞞客觀情況,致使糾紛產生。
(三)某些房地產經紀公司為利益最大化,故意欺騙交易當事人。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主要目的是收取中介費。為了利益的最大化,經紀公司不惜損害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如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紀公司為了賺取更高的中介費,對于賣方的同一所住房,在房子價格發生巨大變動的情況下,在已經為賣方提供有效的居間服務找到買家后,又為同一賣方提供了二次居間服務,致使產生賣方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經紀公司賺取了兩筆中介費,但兩個買房人中有一個買房人卻無法實現買房的目的。再如,經紀公司為了簽訂居間合同,在售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售房人夫妻辦理了假離婚并偽造了離婚證,欺騙購房人能夠規避20%的差額稅費;還有,面對需要改善住房環境的購房者,經紀公司往往也會誘使購房者將現有房屋低價售出等情況。
(四)某些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居間過程中,未對交易人關鍵信息及房屋的權屬等進行認真核查,未盡審核義務,給交易人造成重大損失。房地產經紀公司的首要義務即是提供準確的房源交易信息。已有案例中顯示,房地產經紀公司經常疏于對房屋的關鍵信息及重要材料進行核實,如個別售房人在出售房屋時提供虛假材料,而經紀公司在對售房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狀態等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即將房屋掛牌交易,致使許多不具備交易條件的房屋混入市場,導致許多無權處分人、無權代理人參與交易,進行締約,嚴重影響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甚至讓犯罪分子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平臺,將其作為進行違法犯罪的工具,以售房作為手段施實合同詐騙,造成交易人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房地產經紀公司疏于對上述等關鍵信息的核查,導致這類存有隱患的房屋買賣交易的履行受房價和政策因素影響而容易產生糾紛。
(五)某些房地產經紀公司對明顯影響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和交易風險的格式合同條款未盡到明示和特別提醒。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居間合同及買賣合同往往是由經紀公司提供,經紀公司利用買受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的情況,提前將格式合同準備好,并在買受人對一些條款提出疑問時,向買受人做出虛假保證,以致于買受人處在對實際情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合同。同時,經紀公司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減輕或免除經紀公司主要合同義務的條款往往未進行加粗或加黑,亦未向交易雙方進行充分的提示和告知。如經紀公司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款項時可以選擇資金監管或自行劃轉,而是直接讓購房者簽署了《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規避了經紀公司主要的服務義務,致使購房人因此遭受巨額損失。
(六)某些房地產經紀公司部分從業人員交易經驗和專業能力不足,經紀人違規操作,人員流動性大,給糾紛的查明和處理帶來不便。由于房地產中介行業自身的特點,造成部分房地產經紀人短期行為嚴重,部分房地產經紀公司內部從業人員流動頻繁并缺乏專業知識,對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基本工作流程不了解,對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不清楚,認為居間合同簽訂后即完成了居間義務,不注意后合同義務的履行。因從業人員的工作不規范且流動比較大,產生糾紛后,往往無法找到當時的經辦人,導致一些關鍵事實無法查清,影響糾紛的處理。 同時,因房地產經紀公司對經紀人員管理不到位,致使經紀人違規操作,給交易雙方造成損失。如經紀機構的從業人員將中介費收取后未交給公司,擅自使用,導致經紀機構向購房人提起訴訟。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 作者:周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