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房引糾紛,海淀法院作出北京首例禁止使用房屋學籍裁定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起訴被告廖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涉案房屋系學區房,且被告曾于房屋買賣合同中承諾學籍未被使用,為避免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使用該房屋學籍,原告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即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學籍。海淀法院房屋買賣該合同糾紛按經審查后作出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該房屋相關戶口的學位。
王某在起訴書中稱,原告經某中介公司居間于2016年4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出售的位于海淀區萬壽路的房屋一套。協議簽訂當日,原告依約支付定金10萬元。4月26日雙方完成網簽。但此后,因該房屋學區房價值升值,導致被告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故起訴要求:1、判令原告代被告償還銀行相關欠款,并由銀行解除該房屋抵押權;2、判令被告交付該房屋,并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名下。
訴訟過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為保全申請,稱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原告享有涉案房屋對應學籍的使用權。目前被告單方違約且有惡意使用涉案房屋學籍的可能。根據當前學籍政策,學籍被使用后六年內,該房屋學籍不得再次使用,故如果被告惡意使用該學籍,將造成原告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為保障申請人享有使用該房屋學籍的權利,現依法申請法院對涉案房屋的學籍進行凍結。
海淀法院經審查發現,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被告廖某確曾承諾涉案房屋為某小學學區房,且學區名額未被使用。在與廖某的溝通詢問中,廖某表示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原告和中介公司在網簽合同中虛構較低的價格逃避稅款,可能使其誠信記錄出現問題,也給將來的交易帶來風險。鑒于此,海淀法院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0條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由于該保全行為具有一定風險,即一旦原告王某的主張最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廖某可以就王某的保全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要求賠償。對此風險,海淀法院向王某進行了充分告知,王某表示堅持要求法院依法進行保全,愿意承擔相應風險。
最終,海淀法院于日前作出民事裁定書,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該房屋對應的戶口的學位,并及時向相關小學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相關小學表示將按照法院裁定書的內容予以執行。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雙方當事人也在積極開展庭外和解,力求在本年度小學招生工作結束前協商解決本案糾紛。
(來源: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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