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加上女友名字 結婚不成女方能否獲補償
法院認定:共同生活期間經濟混同應予補償
為準備結婚,江先生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并把女友陳女士名字加在了產權登記簿上。此后,倆人同居,后因感情糾葛而分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女方能否得到房屋價值補償?日前,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判決江先生補償陳女士房屋價值10%,即6萬元。
2012年9月,江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陳女士,雙方一見鐘情并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1月底開始同居。
2013年8月,江先生與陳女士打算買房為結婚做準備。看了很多樓盤后,江先生出資52萬元購買了連城縣某樓盤的一套房子,當天支付首付款22萬元,同時向銀行申請貸款30萬元。11月10日,在進行產權登記時,江先生同意將陳女士的名字加上去,倆人共同擁有這套房子。房子交付后,倆人并沒有對房子進行裝修,也沒有入住,而是一直在外租房。
本想著再攢點錢裝修成漂亮的婚房,可是兩年的相處,讓兩人漸行漸遠。2015年10月起,兩人為生活瑣事一直爭吵不斷,陳女士多次提出分手,雙方還動手打鬧過。
“日子過不下去了,那就分個徹底。房子是我為了結婚才買的,現在要把你的名字從產權登記簿上抹去。”最終,江先生只得同意分手。
“現在婚結不成,我也為買房子出過力,就該得到應有的一份。”陳女士斷然拒絕,在她看來,江先生的做法實在是太過分了。
今年5月,江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屋的產權歸自己一人所有。
在法庭上,陳女士提出,自己對首付款22萬元可能支付過零頭,由于當時兩人是戀愛關系,彼此信任,沒有過分在意錢財的“涇渭分明”,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已想不起來了,當時也未提供支付憑證。
關于貸款30萬元是誰在償還的問題,江先生認為一直由自己償還。“我每個月將收入取出后,存到還貸的賬戶上,每個月償還3328元。我的工資收入比較穩定,所以能保證按時還款。”對此,陳女士則表示,二人同居在一起,經濟上的事是混在一起的。對于還貸問題,有時自己會把工資卡上的錢取出后存入江先生的還貸賬戶內。但對其說法陳女士沒有提供證據。
審理中,雙方對該房屋的價值一致確定為60萬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兩年多,經濟上也有混同,且在此期間房屋增值部分應該進行分割,法院故依法判決房屋歸江先生所有,并酌情確定由男方支付女方經濟補償6萬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陳立烽 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