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唯一住房并非不能執行
唯一住房并非不能執行,構建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就應有良好的制度設計,以降低債權人成本,增加不誠信者負擔。
據悉,廣東省平遠縣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一名老賴的唯一住房通過拍賣變現,債權人通過競拍得到房屋挽回損失。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是債權人的一項制度紅利。
司法實踐證明,以往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社會各界對此反映非常強烈。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因為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于生活無著的狀態,而一些老賴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但卻不能執行。可如今,老賴們再也不能用“一套房”來做擋箭牌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新規,將有望打破一些老賴的幻想,有效破解執行難,增加債權人的勝算。法院在什么條件下可對欠債者唯一住房進行執行。第一種情況,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第二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第四種情況,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以上情形,都表明法院執行“唯一住房”在強力打擊老賴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權利,不至于其無家可歸。構建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就應有良好的制度設計,以降低債權人成本,增加不講誠信者負擔。
附條件可執行“唯一住房”新規定的施行及強力執行,能最大限度壓縮老賴生存空間,倒逼其自覺履行義務。進而增加維權者信心,維護生效裁判文書尊嚴,增進公眾對規則的信仰和對法律的敬畏。
(來源:內蒙古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