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名買房起訴過戶遭駁回
李某借朋友王某之名在京購買了一套房屋,待他本人具備購房資格要求對方過戶時,卻遭到拒絕。不僅如此,王某還反訴要求李某支付之前房屋的占有使用費。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敗訴,之前他轉給王某的80萬元購房款屬于雙方債務債權關系。
2010年,河北籍男子李某欲在京購買一套商品房,但因不符合購買條件,便找到具有北京市戶口的朋友王某。雙方口頭約定,李某以王某名義購買一套房屋,待李某社保基金繳滿五年后,再將房屋轉登記到李某名下。不久,李某將80萬元購房款交給王某購買住房一套,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此后,李某將房屋裝修后入住。
時至今年,李某在北京工作且繳納社保已滿五年,具有了在北京購買房屋的資質,便要求王某將上述房屋轉登記到其名下,不料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只得將王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李某主張訴爭房屋系他本人以王某名義購買,并有銀行轉賬記錄佐證。但王某辯稱,該房屋是自己向李某借錢購買,且房屋已經登記在自己名下,故房屋歸其所有。此外,王某還提出反訴,要求李某盡快搬離訴爭房屋,并要求王某支付自2010年到2016年間的占有使用費。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公示所有權的要件。因李某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其以王某名義購買,故認定該房屋是王某所購,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王某所有,所涉80萬元系債務債權關系。
通州法院李春雨法官提醒說,“借名”買房有風險,若迫不得已需要借名,以此案為例,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盡量選擇誠信之人,避免糾紛發生。第二,李某應要求王某以書面形式確認借名購買房屋的事實,并應與王某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房屋轉登記的時間。第三,李某應保存好各種證據材料,如銀行轉賬清單、王某收款單據等。第四,李某可與王某協商設定一個虛假的抵押權并進行抵押登記,以防王某中途轉移房屋所有權。第五,李某應在符合轉登記條件時盡快與王某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
(來源:北京晨報 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