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買房遭遇“一房二賣”怎么維權
購房者買房時候,有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購房陷阱,比如“一房二賣”,購房者按照約定支付房款后卻無法獲得房屋,那么購房者應該如何維權?購房者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一房二賣”是指房屋產權人將一處房產分別賣給兩位買受人,獲取兩份房屋價款的行為。由于房屋產權人無法向兩位買受人履行交房義務,最終導致至少一位買受人雖然支付了房款卻無法獲得房產。
“一房二賣”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單純就一套房屋分別與兩個真實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
二是商品房開發建設中的以房頂賬行為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
三是房地產開發商為套取銀行貸款而簽訂虛假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
購房者遭遇“一房二賣”怎么維權?
首先應向住建部門反映情況,由住建部門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一般賣房者違約的處理
一般賣房者是指將自己居住或者經營的房屋出賣給他人,從而取得現金的個人或者企業。如果一般賣房者違約,應該依據《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但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一般賣房者違約,不能適用《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的規定,因為《解釋》只調解商品房買賣糾紛,不調解一般賣房者和買房者之間的糾紛;也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該法所調解的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一般賣房者不屬于經營者的范疇。
房地產開發商違約的處理
首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訂立的兩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可根據《解釋》中的規定進行處理。
《解釋》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無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權的買受人的法律救濟,即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其次,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情況下,可根據《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開發商“一房二賣”,購房者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屬于因商品房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如其選擇以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來源: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