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商擅自占用小區公共綠地,建成五間車庫,被業主告上法庭。7月23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桂東縣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拆除在遂川縣永泰小區西南角所建的五間車庫,并為胡小平等四原告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2006年,被告在遂川縣城開發永泰小區。2008年1月15、16日,四原告分別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分別購買永泰小區第一幢A單元601室、D單元701室、D單元401室、A單元301室商品房,并約定同年5月交付使用,在房屋交付后9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產證。2008年7月,被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原設計,在小區西南角設計為綠地的地方改為建造五個車庫。2008年9月,遂川縣政府辦公室通過檢查認定,永泰小區商住樓項目建筑占地面積超66平米,建筑容積率超過1.99,建筑密度超6.99,未設置綠地。當年10月,被告補交了城建規費并接受罰款。另查明,被告至起訴前未為四原告辦理房產證。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擅自改變原設計,在小區西南角原設計為綠地的地方改為建造五個車庫,侵害了四原告等業主的合同權益,原告方訴請被告拆除五間車庫,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同時被告未按約為原告辦理房產證,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辦理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