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一文教你弄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
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有合同解除權的約定,但很多當事人(主要是賣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經常會出現一些問題,導致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出現爭議,今日房博士律師團就分享幾種合同解除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一、解除形式不規范
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后,解除權人就認為合同自動解除了,往往是十分隨意地發個信息通知對方當事人甚至是第三方經紀人,表示解除合同不再交易,殊不知這樣根本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形式要求。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必須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通知對方,實踐中最簡單有效的方式是起草一份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用EMS快遞發送至對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收件地址,如此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效果,享有合同解除權且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方能解除。
二、合同解除條件并未成立
約定的合同解除權是條件成就時才可行使,比如買方逾期付款10日后賣方可形成合同解除權,但是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某筆款項支付的時間,如何正確理解逾期付款的條件成就呢?
此時賣方應給予買方合理催告,要求買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否則就依照合同解除權的約定,在超過合理期限10日后形成合同解除權。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予以明確催告,合同本身對解除權沒有明確約定,解除權是難以實現的。
三、合同解除權形成又被放棄
當合同解除權形成后,解除權人只需要通知對方合同解除,當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若在合同解除權形成后,解除權人仍催告對方履行義務,可能會被視為放棄合同解除權。
實際上合同解除權是否形成、權利如何行使涉及專業,如您真有這方面的疑惑,切勿在拿不準的情況下自行解決,要咨詢專業人士正確處理,房博士律師團專注房產法律十二年,為您買賣房產保駕護航!(來源:房博士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