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須注意事項
房屋繼承,同其他遺產繼承一樣,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的所有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屋繼承,是所有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也是房地產所有權移轉的一種。房地產繼承可因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而發生。繼承人在繼承程序完畢,取得對房屋遺產的合法繼承權后,應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書;(2)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3)原房屋權利證書;(4)被繼承人死亡證明;(5)繼承人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被繼承人以遺囑安排房產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應按被繼承人的遺囑分配房產;但被繼承人在遺囑之外還有房產未處理的,按法定繼承情況處理,已按遺囑分得了房產的繼承人仍有權利參與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除非遺囑中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再繼承遺囑房產以外的其他財產。
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遺產為房產的,應在房地產分割以前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后又翻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房地產分割后才提出放棄的,所放棄的是所有權,這部分放棄的財產應視為無主財產,不能按照繼承程序再分給其他繼承人所有。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