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侶分手后,看法律如何析產同居財產
隨著社會的開放, 年輕人對于“結婚證”這一紙文書漸漸沒有以前那么重視,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在一起。這種情況也普遍存在于中年或者老年獨身、離異的人群中,也就是說,沒有領取婚姻登記證而同居在一起的情況在周圍各種年齡段的人群中都屢見不鮮。
然而聚散有時,很多情侶最后也可能落了個分手的下場,這種情況下,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如何分割就可能產生爭議,也即是同居析產如何處理,接下來,小編就帶你了解一下同居期間財產析產的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在感情失意的同時,又落了個“人財兩空”的下場。
一、 “析產”存在的的雙方關系前提是什么?
配偶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基于配偶這個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而同居的雙方不具有配偶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因此,同居析產的大前提在于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是指男女雙方長期穩定地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產經營和共同生活,對外以夫妻名義互稱,對自己的家屬、朋友、鄰里毫不隱瞞雙方的“夫妻關系”,共同勞動、共同經營,讓人一目了然知道特定的一男一女就是夫妻關系。與此區分的是,男女雙方僅僅是姘居,并不能直接使用同居析產的法律關系。
二、同居期間哪些屬于共同財產,有什么處理原則?
對于該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見是: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最高法的指示很清晰,即同居析產所分配的財產首先應當是共同財產,這要求:1、同居期間雙方有共同投資行為,或共同購置財產的行為。2、雙方購置的財產仍然存續,存在可以分割的資產。而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仍屬于個人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充分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所做貢獻等進行妥善分割。實踐中一些法院還會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對婦女等弱勢一方予以照顧。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果法院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應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
三、同居析產的證明責任在哪一方?
關于這個問題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則貫徹執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方證明其財產是個人財產的,則不能進行分割。
如一方證明財產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購置的財產,則視為共同財產,應該參照《婚姻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同居期間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處理,即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而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來源:滔滔雄辯 夏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