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 “蝸婚族”購買房產惹爭議
沒有血緣關系,沒有夫妻關系,他們卻住在同一屋檐下,成為名副其實的“蝸婚” 一族。(蝸婚,英文名為“living together apart”,意思就是夫妻離婚后,仍然住在一起的特殊現象。)近日,這對昔日的“夫妻”,因為一套房產到底自己是否有份,產生糾紛,最終對簿公堂。
現象:離婚不離家
李帆與張明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2013年7月,倆人經昌吉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女兒隨李帆生活,張明支付撫養費。離婚后,李帆、張明仍共同生活 。
不久,李帆購買商品房一套,與張明搬至該房屋共同生活。李帆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房產證記載為單獨所有。
后果:“蝸婚”期間財產難認定
同居期間,李帆因房產問題與張明產生糾紛,雙方經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李帆一紙訴狀將張明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張明搬離該房屋。張明到庭后稱購房合同由李帆與開發商簽訂,首付款中的大部分由自己支付,李帆只支付了少部分首付款, 但具體數額記不清了,自己也償還了部分按揭款,房屋應該屬于共同所有。李帆否認張明支付首付款及償還按揭款的事實。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二人解除婚姻關系后雖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此時為同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方取得的財產并不是雙方的共有財產,另一方只有出資才能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共有財產。張明雖主張其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及償還了部分按揭款,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故無法認定其主張的事實。經調解,張明同意搬出訴爭的房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離婚不離家 責權要分清
1、“蝸婚”期間應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或者進行財產公證,把生活開支及添置的財產寫清楚。2、保管好你的出資證明,購買東西時,最好是刷卡或轉賬。3、如果有孩子,最好把孩子的監護權搞清楚,避免對孩子造成再次傷害。
文章來源:新疆法制報 文/記者 伊果 通訊員 邵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