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公租房可以繼承嗎?承租人死亡公租房如何處理
甲于1954年出生于北京,1974年結婚,1975年獨子乙降生,配偶因生產死亡。1994年甲所在單位分給其兩間公租房,房屋承租人為甲,甲、乙的戶口均落在公租房內。在乙年滿18周歲后,甲經人介紹和一套住房的丙再婚,并辦理了結婚登記。因當地越來越高的房價,甲在婚后即用為乙攢的結婚錢為獨子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乙的名下。但乙因未結婚,目前還與父親和繼母共同居住。2015年,甲因病去世。此時丙與乙因繼承問題發生糾紛,丙將乙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與甲居住的兩間公租房及乙名下的住房。那么丙的要求能夠實現么?
解析
首先,我們要分析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簡稱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公租房不歸承租人個人所有,承租人僅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故承租人的繼承人無權繼承公租房。故,本案中,丙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公租房既然無法繼承,本案中的兩間公租房要怎么處理呢?
公租房雖然無法繼承,但是是可以變更承租人的,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例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7條中就規定:“租賃期限內,乙方外遷或死亡,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之規定可以看出,若要變更承租人,需要滿足五個條件:第一,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第二,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第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第四,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第五,沒有其他住房。
本案中,丙與甲并不在同一戶籍且其在與甲結婚前已經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變更承租人的條件,且永遠無法滿足條件,無法申請變更。而乙因名下已經有一套房屋,同樣不符合沒有其他住房的條件,但乙可在賣掉房屋等符合沒有其他住房的承租條件后申請變更。
由甲購買的乙名下的住房,丙是否有權利繼承呢?
該房屋是甲以其明確表示為乙結婚攢的錢購買的房屋,且登記在乙的名下。應視為對乙的贈予,且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該房屋應為乙的個人財產,既然不是甲的遺產,那么丙自然無權繼承。
故,無論是公租房還是住宅,丙的訴訟請求是無法實現的,但是丙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婚內所得的財產。
綜上所述,公租房是不能繼承的,只能申請變更承租人。同時申請購買的公租房在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文章來源:互聯網 編輯:狼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