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協商不成 先前交付的定金能否返還?
2016年11月,劉女士和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定購書》,定購書中約定:劉女士交付定金人民幣3萬元,如果買方到期未履行承諾的義務,賣方除有權將此房屋轉賣其他人外,買方已交付的定金將不予退還。上述定購書簽訂后,劉女士依約支付了定金人民幣3萬元。后來,雙方在訂立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中交房時間和交付標準無法達成一致,劉女士決定不再購買,要求房產公司退還先前交付的定金遭到拒絕。劉女士疑問,房屋買賣合同又因其他原因協商不成,先前交付的定金能否返還?
律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在本案中,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主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定購書中約定,因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故不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原額返還定金。
來源:沂南諾鼎房產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