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產只留給小兒子,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效力
老金(化名)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的房產只留給最喜歡的小兒子小明(化名)。他過世后,其配偶和其他孩子不干了,要求分得部分遺產,各方為此打起官司。日前,連江縣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了老金遺囑的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多年前,老金在單位集資建房時,購買了位于連江縣城的一套房子。2009年4月,他立下遺囑,將該房中自己的份額部分全部歸兒子小明繼承,并由兩個親戚當見證人在場簽名蓋印。
2010年1月,老金因病去世。老金的遺孀大敏(化名)、老金與前妻所生的兩個孩子小宇、小化(均為化名)對他的這份遺囑都不服氣。他們認為,老金的這份遺囑是在病重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受小明誤導立下的,而且剝奪了配偶和其他孩子的繼承權,理應屬于無效。小明則堅稱遺囑有效。雙方僵持不下,為此打起了遺產分割官司。
法院判決:
連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現無證據表明,老金立遺囑時神志不清,該遺囑又有兩名見證人可以作證,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據此,該院判令老金留下的那套房子的相應份額由小明繼承。
該案經辦法官解釋說,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我國《繼承法》中的兩種基本繼承制度。在繼承開始時,要以充分尊重被繼承人意志為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有遺囑的優先適用遺囑繼承。
律師說法
遺囑繼承實際上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若是被繼承人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的屬于遺贈)。
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按遺囑繼承辦理:沒有達成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不能對抗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的條件;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具有繼承資格。
法定繼承是指全體繼承人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繼承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當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處分其財產或遺囑無效時,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它同時也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像特留份制度,即被繼承人必須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總之,被繼承人死亡后,立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其次是遺囑;最后是法定繼承。
來源:首善遺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