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的種類及簽約注意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廣義的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性質的房屋。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標的物不同,將房屋買賣合同分為以下幾種:
商品房預約合同
合同定義
商品房預約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既可以是商品房預售合同,也可以是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注意事項
預約合同對購房者的利在于,可以先占房屋,在一定程度上預防開發商一房二賣,弊在于,預約合同對于標的物房屋的情況基本沒有具體約定,因此后期在簽訂預售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時,雙方容易對合同具體內容產生異議,往往達不到購房者的預期。
預約合同如無特殊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
如果“認購書”等形式的預約合同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出賣人已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此時并不以書面合同的名稱來確定合同的性質。
商品房預售合同
合同定義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注意事項
在未取得預售證的前提下,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注意,有的開發商在取得取得預售證后,五證中的規劃證被撤銷的,并不當然導致預售證的撤銷,并不影響預售合同效力。
購房者可以再次出賣預售房屋嗎?答案是可以的,此種合同原則上應為有效,已經備案的預售合同需要變更購房主體,與銀行間有貸款擔保合同的,同樣需要變更。
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
合同定義
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買經濟適用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注意事項
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現實生活中,有個別人收取高額錢款,承諾即便是不符合條件者,也幫其可以獲取經濟適用房資格,這種行為就目前案例來看都屬詐騙,切勿相信。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定義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農民將農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合同效力需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確認。
注意事項
對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現在司法屆的主流觀點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城鎮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一律為無效。
特殊情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時,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為農村戶口的,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且共同居住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城鎮戶口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且取得權屬證書的,合同有效。
房產買賣并不是一件小事,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充分了解房屋的性質、現狀,認真閱讀合同內容,預防法律風險。
來源:大同房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