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親生子女是否無權繼承遺產?
導讀:繼承糾紛案件中,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以自然血親關系為必備條件,法律并無相關規定。在遺囑繼承過程中,如果遺囑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小編結合相關權威案例和專家觀點,對繼承權糾紛是否應以親子關系鑒定為裁判依據進行說明。
法信· 權威案例
藏某某訴姚某某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
否認親子關系屬于身份權范疇,專屬于父母子女。自然血親關系與是否享有繼承權無必然聯系,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系鑒定為依據,而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
【案情】
原告:藏某某。
被告:姚某某。
劉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死亡,遺留房屋、汽車等遺產共計1900萬元,未留遺囑。劉某某于1989年8月與藏某紅結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劉某某與藏某紅協議離婚,約定:藏某某由藏某紅撫養,劉某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后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劉某某又與姚某某結婚,生育子女劉甲、劉乙。劉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張繼承遺產。姚某某私自采集藏某某的頭發與劉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遺留物,隱名送鑒定機構進行DNA檢測,結論排除二人有親子關系,遂拒絕分配遺產給藏某某。藏某某起訴請求繼承劉某某的遺產,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對藏某某與劉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若存在親子關系,則藏某某享有繼承權;若無親子關系,則藏某某不享有繼承權。藏某某不同意進行鑒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之規定,認定藏某某不是劉某某的親生女兒,沒有繼承權。
【審判】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拒絕鑒定時,推定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原則。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鑒定申請,原告在該案件中享有繼承權。據此,依照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姚某某向藏某某支付遺產276余萬元。
姚某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姚某某等人的親子關系鑒定請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確定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外,其余維持一審判決。
姚某某等人仍不服,申請再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行再審。再審中,姚某某等人請求采取家族基因檢測法進行鑒定,以確定藏某某是否為劉某某的親生女。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親子鑒定具有很強的倫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隱私權,因此,主張親子鑒定應當嚴格限定于父母與成年子女本人。被繼承人劉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而是依離婚協議履行對藏某某的撫養義務。
另外,子女與父母有自然血親關系,不是享有繼承權的必備條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養子女,沒有自然血親關系也可享有繼承權。因此,一、二審不支持姚某某等人親子鑒定的主張,是依法對藏某某及其母親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對逝者劉某某名譽的尊重,是正確的。遺產分配優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劉某某在與藏某紅的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后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劉某某一直未予以改變,藏某某依此約定享有繼承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再審判決,確認藏某某享有繼承權,在補正二審判決中的瑕疵后,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4期,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法信 · 專家觀點
一、遺囑的有效要件
遺囑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應當具備民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另外,遺囑作為《繼承法》上規定的單方民事行為,還應當符合《繼承法》上的有關規定。依照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遺囑有效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立遺囑時,遺囑人應當具備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依法對自己死后遺產的有關事項作出安排的資格。我國《繼承法》第22條中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該規定表明,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設立時為準,而不是以遺囑開始時為準!独^承法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必須與遺囑人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遺囑作為遺囑人生前按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遺產的一種單方民事行為,必須是遺囑人完全自愿作出的。我國《繼承法》第22條中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遺囑的內容是遺囑人在遺囑中表示出來的對自己財產處分的意思。遺囑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內容當然應當合法,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所謂不得違反法律,首先是指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范,其次是指不得違反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范。此外,規避法律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脫法行為也屬于違反法律。所謂不違反公序良俗,是指遺囑不得損害社會的政治、經濟秩序和道德風尚,不得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民族尊嚴。
(四)遺囑的形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為保證遺囑能夠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法律為遺囑規定了嚴格的形式,遺囑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摘自:《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四版),房紹坤、范李瑛、張洪波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
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
遺囑繼承權的取得根據是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按我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我國遺囑繼承人的范圍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即遺囑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指定遺囑繼承人。也就是說,在我國,取得遺囑繼承權的人,只能是法定人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遺囑人指定繼承人的根據是什么呢?從現實生活中的大多數遺囑看,遺囑人往往都指定與自己最親近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或最需要扶養的人(如遺囑人的病殘子女、年老多病的父母等)、或曾經扶養過自己的人作為遺囑繼承人。這表明,遺囑人指定繼承人的主要根據仍然是婚姻關系、血緣關系和扶養關系。當然,這只是一般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某些遺囑人也會根據自己的個人好惡、某繼承人的才德等來指定遺產承受人。例如,遺囑人指定某個自己最喜歡的非親屬自然人作為受遺贈人并使其取得更多的遺產份額、或指定會生產經營的繼承人繼承生產資料等。在此情況下,只要該遺囑合法有效,則其指定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取得受遺贈權或遺囑繼承權。
(摘自《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第二版),陳葦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文章來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