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無證房產的執行標準!
近日,關于“司法拍賣房是否受限購政策調整”問題,南京市房管局下設房地產市場綜合執法辦公室發文怒懟江蘇省高院,盡管法律界人士的觀點幾乎一邊倒,但無不擔心省高院的文件在落地時會遇到“縣官不如現管”的尷尬。也許在該文醞釀討論時,南京市房管局的法律顧問提出過不合法的反對意見,但文件還是下發了。
司法拍賣房納入限購范疇,不僅是在南京,北京、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珠海、廈門、南京、嘉興、濟南、石家莊、三亞等十余個城市也是如此。
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恐怕要最高人民法院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協商,在法律框架下來統一執法尺度。
比如,早在2012年,雙方就統一了無證房產的執行標準。也即本文的重點,詳見附件一、二
附件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
建法函[2012]102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無證房產可否依據協助執行文書直接辦理產權登記的請示》(浙建房[2011]72號)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函復如下:
一、對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予以辦理。
二、對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在完善相關手續后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前,房屋登記機構暫停辦理登記。
三、房屋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法〔201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02號)轉發你們,請參照執行,并在執行中注意如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又要尊重房屋登記機構依法享有的行政權力:既要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也要防止“違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
二、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三、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并作出書面說明的,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參照行政規章,對其說明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變更《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理由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限期按《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