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086)
一方婚前房產婚后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關于康某甲與曹某離婚糾紛(一審)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割 過戶登記 一方婚前財產
【要點提示】
本案離婚糾紛涉及的該套房產為男方以個人財產婚前購買所得,但婚后才辦理過戶手續,只不過直接過戶為女方一人名下,雙方就該房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依登記為準,且男方將該房屋過戶至女方名下的行為應視為其當時認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屋應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而非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男)
被告:曹某(女)
【案情簡介】
康某、曹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康某1。現康某提出離婚,曹某同意。康某于婚前花費全款購買某市某區402室樓房一棟,但當時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登記結婚后,該樓房于2013年4月28過戶到曹某名下。康某主張該樓房應為其婚前個人財產,被告曹某認為該樓房已于婚后過戶到其名下,且當時過戶時康某明確表示該樓房贈與曹某,該樓房應為曹某的個人財產。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經過多次協商、溝通、均未果。另,雙方均認可婚后共同購買某市某區某號樓102室樓房一棟,康某主張該樓房留給曹某及婚生子康某1,曹某要求該樓房留給婚生子康某1。
康某訴至法院,請求:1.離婚;2.婚生子康某1隨康某生活,撫養費由康某承擔;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訴訟中,曹某主張康某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情,要求康某給付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法院判決】
1. 準予離婚;2. 婚生子康某1隨曹某生活,康某給付撫養費44000元;3. 夫妻共同財產:某市某區402室樓房一棟歸康某所有,某市某區某號樓102室樓房一棟歸曹某所有;4. 康某給付曹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案件解析】
法院為何將一方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一方個人財產?
涉案房屋雖為康某婚前購買,但該樓房在康某、曹某婚姻存續期間過戶到曹某名下,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依登記為準,且康某將該房屋過戶至曹某名下的行為應視為其當時認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屋應為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原被告其中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