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091)
購買無證房屋歷經二次起訴,法院終追加開發商參加訴訟并判令協助辦證、合同得以繼續履行!
---李某與李某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次起訴)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合同有效 存量房 房屋產權證 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人 合同解除 一事不再理 訴訟時效
【要點提示】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出賣人尚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如辦理該產權證,需房地產開發公司予以協助。此類案件訴訟中,法院應依職權追加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經審理查明,不存在履行障礙同時具備進一步履行的條件,可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先為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然后出賣人再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買受人、原二審上訴人)
被告:李某1(出賣人、原二審被上訴人)
第三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 某公司)
【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15日,李某1與某公司簽訂《×小區住宅樓拆遷認購(期房)購銷合同》,約定李某1購買位于×市×區×房屋一套,建筑面積共60.07平方米。
2009年10月25日,李某1(出賣人)與李某(買受人)簽訂《×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上述房屋售予李某。該合同第四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方式”約定:“…(三)雙方采用如下A交易程序:A、一次性付款交易流程。在買受人支付全部定金后,雙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辦理產權過戶受理手續,在申請辦理產權過戶受理手續前,買受人應按約定支付購房款,出賣人應積極配合,在買受人領取《房地產權屬登記受理通知單》后一日內,雙方進行房產及設施的移交確認,出賣人結清物業費用,雙方應各自履行完結其它的相關義務。合同簽訂當日,李某向李某1支付了定金7萬元。
2010年1月,李某以李某1遲遲未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由訴至法院,請求:1、要求李某1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2、待李某1取得房產證后,協助其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3、并要求李某1承擔房屋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
【法院判決】
1、確認李某與李某1簽訂的《×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李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辦理×市×區×號房屋的產權證,第三人某公司予以協助;
3、李某1在取得產權證后三十日內協助李某將×市×區×號房屋產權辦至李某名下,并將房屋交付李某;
4、李某于辦理完畢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當日,給付李某1剩余購房款一百二十六萬元;
5、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一、法院為何依職權追加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判令其協助辦理過戶?
本案中,因訴爭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故李某起訴要求李某1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須要有第三方的協助,并依次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所以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職權追加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庭審中,某公司也認可與李某1之間的《購銷合同》無其他糾紛,現可以為其辦理產權證。故某公司應當協助辦理產權手續。另外,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并未與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李某無權直接要求某公司為其辦理產權證。
二、法院為何不支持李某要求李某1承擔房屋合同履行中新增的個人所得稅的訴訟請求?
首先,因李某在購買涉訴房屋時明知該房產尚未取得產權證的事實,則其應承擔合同履行期限不確定的風險,且李某與李某1在合同中也未明確各履行項目的具體履行期限,故李某以李某1違約為由要求其支付因國家稅費調整而在房屋交易中新增的個人所得稅,法院不支持。其次,就相關稅費的承擔,雙方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不屬于法院處理范圍,所以法院不予處理。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