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095)
戶口遷入配偶家庭宅基地房屋,拆遷利益離婚時是否享有分配權?具體應如何分割?
——谷某與陳某、陳老父共有物分割糾紛(二審)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房屋征地拆遷 拆遷利益 離婚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共有物分割 購房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 房屋過渡補助費 房屋征地拆遷款
【要點提示】
結婚后一方將戶口遷入對方家庭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遇農村房屋征地拆遷,在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協議中將戶口遷入方作為被安置人口,離婚時,遷入方對拆遷利益是否享有分配權?應如何分割?法院通常會考慮遷入方在房屋戶主建房時是否是家庭成員,有無出資等因素,來判斷遷入方對與房屋拆遷直接相關的補償及相關費用是否享有分配權;如果遷入方配偶作為建房之初家庭成員對房屋宅基地部分應享有相應份額,也即享有相應拆遷利益,房屋征地拆遷方案確定及相關征收款項的發放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遷入方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依法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對方配偶,遷入方有權分割其領取的此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即與被拆遷房屋直接相關、但與家庭成員數量相關的拆遷利益之外的補償費。
【當事人信息】
原告:谷某(夫妻戶口遷入方,上訴人)
被告一:陳老父(房屋戶主,上訴人)
被告二:陳某(戶主之子,遷入方配偶,上訴人)
被告三:廖某(戶主配偶,上訴人)
被告四:陳某2,(戶主之子,上訴人)
被告五:陳某3,(陳某2配偶,上訴人)
【案情簡介】
陳老父與廖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陳某、陳某2。陳某2與陳某3系夫妻關系。谷某與陳某于2009年12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小孩。谷某于2009年12月29日將戶籍從湖南某處遷至長沙某處。自2012年12月開始,谷某與陳某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2013年6月27日,陳某向原審法院起訴離婚,原審法院判決不予準許。2014年11月11日,谷某與陳某經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因谷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要求分割拆遷安置款項的主張,原法院在該案中對谷某的該項請求未予處理。
另外,2012年8月24日長沙某區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對劃定范圍內集體土地進行征收。2013年8月市國土資源局某分局核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對陳老父戶房屋進行征收。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某分局出具的《私人房屋征地調查表(一)》及《私人房屋征地補償費用匯總表》,陳老父所在家庭房屋(建于1989年)被征收,被征收的房屋產權登記人為陳老父,征地調查表中顯示,陳老父戶需要安置的人員有六人,包括戶主陳老父、妻子廖某、兒子陳某2、兒媳陳某3、兒子陳某、兒媳谷某。其中獲得的征地補償費用項目為:房屋補償費83880元、房屋設施補償費60750元、購房補助費108000元、生產用房補償費24000元、室外設施80000元、房屋搬遷補助費1620元、房屋過渡補助費19440元、農用工具、牲畜2000元,以上共計379690元,2014年7月9日,該款項由陳老父領取。2013年拆遷安置指揮部向陳老父戶發放了主動配合拆遷和按時拆遷的獎勵款2873000元,該款項由前述指揮部于2014年7月轉賬至陳老父開設的銀行賬戶。谷某離婚后對上述拆遷款項分配方案不認可,經多次溝通、協商無果,最終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共有物。
【法院判決】
一審:1. 限陳某、陳老父、廖某、陳某2、陳某3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谷某支付208927.8元;2. 駁回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法院為何認定除拆遷安置利益以外,遷入方個人不享有與所涉拆遷房屋直接相關的補償及相關費用的分配權?
因涉訴房屋由陳老父及廖某于1989年建造并居住使用,房屋登記產權人為陳老父,谷某在陳老父建房時既非家庭成員,又無任何出資,甚至互不相識,故谷某對與陳老父涉訴房屋拆遷直接相關的補償及相關費用,不享有分配權。同時,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既要考慮被征收房屋及設施的實際價值,又要考慮安置人口數量,換言之,既要保障財產權益不受減損,得到合理補償,又要保障安置人口的居住權益。故谷某在拆遷時作為家庭成員,對涉訴的被拆遷房屋不直接相關、但與家庭成員數量相關的拆遷利益,平等的享有家庭成員的權利。具體到本案,谷某對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助費108000元、房屋搬遷補助費1620元、房屋過渡補助費19440元具有平等的家庭成員的權利,即谷某應得對該部分享有的份額為21510元[(108000元+1620元+19440元)÷6=21510元]。
二、法院為何認定遷入方配偶享有的與被拆遷房屋直接相關、但與家庭成員數量相關的拆遷利益之外的補償費為夫妻共同財產,遷入方有權分割?具體應如何分配?
本案陳某生于1982年,陳老父在1989年建房時是以陳老父戶的名義申報建設,陳某作為家庭成員對房屋宅基地部分應享有相應份額,故房屋拆遷時依據房屋建成時的宅基地構成,陳某享有相應拆遷利益。但考慮到陳老父建房時,陳某年僅7歲,對建房沒有資金投入,也未有實質性貢獻。故法院酌情認定陳某對除涉訴的被拆遷房屋直接相關、但與家庭成員數量相關的拆遷利益之外的補償費享有15%的份額。具體數額為:按時拆遷的獎勵款2873000元、生產用房補償費24000元、室外設施80000元、農用工具、牲畜2000元、房屋補償費83880元、房屋設施補償費60750元,共計3123630元,陳某可享有拆遷補償款468544.5元。
谷某于2009年與陳某締結婚姻關系,于2014年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房屋征地拆遷方案確定及相關征收款項的發放均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依法應視為與谷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本案谷某及陳某在拆遷安置時均被納入安置人口,故陳某所獲得拆遷補償款應認定為谷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谷某可依法要求予以分割?紤]到谷某與陳某結婚時間較短,且從2012年12月即開始分居,綜合谷某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谷某對陳某應得的拆遷款享有40%份額,即187417.8元。涉訴房屋的拆遷是以“陳老父戶”名義拆遷,陳老父領取涉訴房屋征地拆遷款項的行為,應視為陳老父代全體家庭成員領取。綜上,陳某、陳老父、廖某、陳某2、陳某3共計應支付谷某拆遷補償款共計208927.8元。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扣共同共有。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