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121)
聯排別墅天井加高部分影響鄰居,法院判拆除、恢復原狀!
---劉某與趙某等相鄰關系糾紛(二審)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相鄰關系 采光權 違法建筑 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 相鄰權
【要點提示】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的爭議雙方系聯排別墅的相鄰方,一方將相鄰的隔墻未經另一方鄰居同意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擅自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顯然對另一方鄰居造成影響。法院最終判決將涉案房屋天井隔墻加高部分拆除,恢復原狀。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上訴人)
被告:趙某、陳某1、陳某2(被上訴人)
【案情簡介】
劉某與趙某、陳某1、陳某2系左右相鄰關系,劉某系409號房屋的權利人,趙某、陳某1、陳某2系408號房屋的權利人。劉某與趙某、陳某1、陳某2雙方各有天井一間,以墻隔斷,隔墻原來高度在二層樓中部位置。2010年7月,趙某、陳某1、陳某2將該隔墻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并在趙某、陳某1、陳某2室內予以封頂。因劉某要求趙某、陳某1、陳某2恢復隔墻原狀并修復因搭建給劉某造成的損壞部位未果,遂引起訴訟。
2010年7月23日,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趙某、陳某1、陳某2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發出當場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責令趙某、陳某1、陳某2停止建設并自行拆除。
2011年6月23日,法院至現場進行了勘查,查明:劉某與趙某、陳某1、陳某2系左右相鄰關系,雙方各有天井一間,原以一層半樓高度的隔墻予以隔斷。現趙某、陳某1、陳某2將該隔墻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并在趙某、陳某1、陳某2室內予以封頂。另,劉某一側的隔墻墻面粉刷層存在部分凸起、鼓包、脫落以及擊穿等情況。
【法院判決】
一審:1、趙某、陳某1、陳某2將劉某409號房屋的天井隔墻墻面粉刷層存在的凸起、鼓包、脫落以及擊穿等損壞部位進行修復;2、駁回劉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1、維持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二、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3、趙某、陳某1、陳某2將趙某、陳某1、陳某2與劉某409號房屋天井隔墻加高部分拆除,恢復原狀。
【案件解析】
一、本案業主將天井隔墻從一層半樓高度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是否對鄰居造成實質影響?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趙某、陳某1、陳某2將該隔墻從一層半樓高度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并在趙某、陳某1、陳某2室內進行封頂,在通風、采光、安全等方面對劉某并不造成實質性的影響。二審法院則認為:劉某與趙某、陳某1、陳某2系聯排別墅的相鄰方,其將相鄰的隔墻未經劉某同意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擅自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顯然對劉某造成影響。
二、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業主是否應當拆除天井加高部分?
首先,本案中趙某、陳某1、陳某2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將天井隔墻從一層半樓高度加高至三層樓頂的位置,屬于違法建筑,庭審中法院也查明了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趙某、陳某1、陳某2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發出當場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責令趙某、陳某1、陳某2停止建設并自行拆除。其次,如一所述,趙某、陳某1、陳某2的違建行為已經對劉某造成實質的影響,違反了相鄰關系的原則,根據《民法通則》(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83條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趙某等人應當拆除天井加高部分。
【涉案法條】
《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