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張《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建立在虛假債權基礎上,法院該如何認定、推理?
懷疑債務人惡意抵押影響自己債權實現,訴請撤銷房屋抵押擔保合同,為何敗訴?!
---魏某與某廠、陳某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法律解析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18-006-1總第217)
【關鍵詞】
惡意抵押 撤銷權 擔保人 債權人 債務人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逃避債務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事后抵押
【要點提示】
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沒有強制性規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對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債權人1)
被告:某廠(債務人)、陳某(債權人2)
【案情簡介】
某廠、陳某1(該廠負責人)于2011年11月到2011年12月期間分三次向魏某借款700000元,擔保人均為王某,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及利息。借款到期后,某廠、陳某1未能償還欠款及利息。
魏某于2013年1月8日以某廠、陳某1、王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法院2013年3月10日做出民事判決,判令某廠、陳某1、王某連帶償還魏某人民幣700000元,利息192000元,共計892000元。該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已生效,某廠與王某未主動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魏某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13年5月在執行期間通過執行法院,魏某得知某廠與陳某于2012年12月28日簽訂了《房屋抵押登記借款合同》,將某廠所有坐落在×區1號、2號、3號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魏某認為,其申請執行某廠、陳某1、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一年多,未得到任何執行款,某廠為逃避債務將其主要財產抵押給債權人陳某,損害了債權人魏某的合法權益,所以魏某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某廠與陳某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案情補充】陳某1與陳某為堂兄妹關系;庭上某廠、陳某分別提交六份某廠、陳某1向陳某借款的原始借據,法院認定,該證據與銀行原始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認定某廠、陳某1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陸續向陳某的借款,合計借款本金1700000元,且雙方約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某廠支付借款利息后為陳某倒換新的借款憑證,最后形成2012年的六筆借款,即:3月11日借款800000元,月息1分;5月3日借款200000元,月息2分;5月14日借款300000元,月息2分;6月1日借款100000元,月息2分;6月20日借款100000元,月息2分;8月28日借款200000元,月息2分,六筆借款期限均為一年,年息計624000元。
【法院判決】
【下文揭秘...】
【案件評析】
一、當事人主張《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建立在虛假債權基礎上,法院該如何認定、推理?
魏某認為陳某與某廠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一定的虛假性,建立在虛假債權基礎上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依法應予撤銷。理由是六筆借款中魏某僅認可有銀行轉賬憑證的五筆計1050000元,并通過陳某的郵儲賬號明細2011年8至12月固定入賬13000元和2011年9至12月固定入賬4000元,且均為郵政儲蓄×區營業所通過現金存入,推定為某廠償還陳某借款利息,并由此印證二被告之間的借款金額。法院認為魏某的推理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在王某(陳某1的妻子)郵儲賬戶明細中也沒有相應時間、相應款項支取,因此魏某此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予認可。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沒有強制性規定,而相較于魏某的主張,某廠、陳某提供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事實最為直接的證據即十二份借據,能夠充分證明雙方之間的借款事實,魏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對這十二份借據予以反駁,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另外,公民基本身份信息不能直接證明其資產狀況。綜上,法院認為某廠與陳某之間借款1700000元的事實真實存在,且雙方之間2012年的六筆借據合法有效。
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簽訂雙方是否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
【下文解析...】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