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單和在先遺囑對涉訴房屋已處置?代書遺囑無明確所指、是否是涉訴房屋?法官如何認定?
---林2等與林某等所有權確認、遺囑繼承糾紛案(二審)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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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18-062-3總第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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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產過戶 所有權確認 遺囑繼承 惡意串通 名為買賣、實為贈與 無效房屋買賣合同 代書遺囑 分家單 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
【要點提示】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本案案涉房屋應恢復至原產權人名下。但原產權人已經死亡,涉案房產中屬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額屬其生前合法財產,該部分財產的處理,即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被上訴人)
被告:林2、林6、林3、金某(上訴人),林1、林4、林5
【案情簡介】
林某與高某系夫妻,林1、林2、林3、林4、林5系林某與高某之子,林6系林某與高某之女。金某系林6之女。
2007年間,林某與高某的原住房所在地區拆遷,高某購買了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區E1樓105號樓房一套(該地址系《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約定的房屋地址)。4月19日,林某與高某設立編號為某1493號、某1494號的公證遺囑,表示:林某與高某共同購買了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區E1樓105號樓房一套,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人去世后,自愿將上述房屋中屬于自己的房產份額留給女兒林6個人繼承。2014年,高某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該產權證確定的房屋地址為西城區1層105號,即案涉房屋。9月29日,高某作為出賣人,金某作為買受人,二人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高某將上述房屋以1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金某。該合同中未約定購房款如何支付以及支付期間。2014年10月14日,金某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
2015年,林某以上述房屋屬于其與高某夫妻共同財產,高某與金某之間的買賣行為屬于惡意串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高某、金某就前述房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注:該案判決結果解析詳見正文】。
2015年9月25日,林某在北京市某公證處簽署了《撤銷遺囑聲明書》,內容為:“我于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市西城區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公證書編號為:某1493號,F經我慎重考慮,自愿撤銷上述公證。”。同日,高某亦在北京市某公證處簽署了《撤銷遺囑聲明書》,內容為:“我于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市西城區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公證書編號為:某1494號,F經我慎重考慮,自愿撤銷上述公證。”2015年10月8日,北京市某公證處就上述兩份聲明出具了相應的公證書。
2015年9月23日,由案外人高1、高2作為遺囑見證人,由高1作為代書人,為高某書寫代書遺囑一份,內容為:“房子要回來,如果我死了,屬于我的一半全歸我老伴林某所有。托我大兒子林1辦理此事。”該遺囑下方有高某本人簽字并書寫日期,兩位見證人也各自簽名。后不久,高某去世。
林某起訴請求:確認北京市西城區1層105號房屋歸林某所有。(注:至林某起訴之日止,案涉房屋產權仍登記在金某名下。)
【法院判決】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1層105號房屋歸林某所有。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姥姥將房產過戶,姥爺認為合同系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無效,外甥女主張名為買賣、實為贈與,法官如何處理?
【詳見上文解析…】
二、該根據訴求還是訴爭法律關系性質來確定案由?本案是所有權確認糾紛?遺囑繼承糾紛,還是二者兼而有之?
【詳見上文解析…】
三、分家單和在先遺囑對涉訴房屋已處置?代書遺囑無明確所指、是否是涉訴房屋?法官如何認定?
關于分家單,林6主張自己持有的系分家單復印件,以本案一審法院2016年5月12日、9月26日的庭審筆錄中林某的陳述證明分家單的存在,并申請證人林某作證證明;關于代書遺囑,林6另提交一份遺囑,擬證明案涉代書遺囑指涉的房屋并非案涉房屋,而是案外安貞西里的一套房屋。二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林6手中持有一份分家單復印件,主張案涉房屋已分歸高某與林6所有,林某在本案一審兩次庭審中均承認有分家單、在二審審理中否認分家單的存在,且證人林某也提出證明,同時林某、高某也曾作出公證遺囑將案涉房屋給林6所有,法院認定就案涉房屋曾作出分家,案涉房屋歸高某與林6所有;代書遺囑所涉房屋雖未明確所指,但考慮到代書遺囑簽訂時間位于林某起訴高某、金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審理期間,代書遺囑簽訂后兩天高某亦曾公證撤銷將案涉房屋給林6所有的公證遺囑,故二審法院認定,代書遺囑所涉房屋即本案爭議房屋。
2015年11月10日的判決認定了高某與金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案涉房屋應恢復至原產權人高某名下。但現在原產權人高某已經死亡,涉案房產中屬于高某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額屬其生前合法財產,該部分財產的處理,即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根據林某提供的代書遺囑顯示,該代書遺囑有高某簽字,并有兩名見證人簽字、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代書,形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林某也已提交證據證明書寫遺囑時高某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故法院對該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高某遺囑涉及的房產份額由林某繼承所有,因此法院對林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四、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當事人可以通過遺產繼承、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直接確權嗎?
【詳見下文解析…】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