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易居律師團案例庫YJFC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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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可持法院生效判決就各自份額直接單獨進行房屋登記,無需其他繼承人協助配合!
---甄某1等與甄某3法定繼承糾紛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
法定繼承糾紛 房改房 工齡折抵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 按份共有登記 不動產權登記
【要點提示】
涉案房屋系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且不存在配偶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故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各繼承人按份繼承涉案房屋后可持生效判決就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單獨進行不動產權登記。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甄某1(被繼承人二女)、甄某2(被繼承人長女)
被告:甄某3(被繼承人長子)
【案情簡介】
甄某4和張某系夫妻關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別是長女甄某2、長子甄某3、二女甄某1。
1992年1月17日,甄某4去世,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此后,張某以購買房改房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并于2000年10月11日就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號:京房權證海私成字第XX號;2011年10月10日,變更為X京房權證海字第XX號)。2018年3月9日,張某去世,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涉案房屋由甄某3居住使用。
甄某1、甄某2向法院訴請:一、登記在張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由甄某1、甄某2和甄某3共同繼承,各繼承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二、甄某3協助甄某1、甄某2按各自應繼承份額辦理不動產權按份共有登記。
【法院判決】
一、涉案房屋由甄某2、甄某1和甄某3共同繼承所有,甄某2繼承30%的份額,甄某1繼承30%的份額,甄某3繼承40%的份額;
二、駁回甄某2、甄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通過生效判決按產權份額繼承房屋可直接單獨進行登記,無需其他繼承人協助配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涉案房屋屬于張某個人財產還是張某與甄某4夫妻共同財產存有爭議,其中,甄某1、甄某2認為屬于張某個人財產;甄某3認為購房時使用了甄某4工齡,故應為張某與甄某4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甄某4去世后張某購買,甄某3雖稱購房使用了甄某4工齡,但未就此提交證據,故應認定涉案房屋系張某的個人財產,且不存在甄某4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因涉案房屋系張某的個人財產,其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故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甄某3雖主張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購房款,但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故法院對其該項意見不予采信;甄某3主張因與張某共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故應適當多分遺產,依據雙方提交的相關病歷顯示張某生病住院期間,甄某1亦曾陪同就醫,但甄某3之女甄某5與張某共同居住生活、甄某3處理張某喪葬事宜等情節,應在分割遺產份額中予以考慮,故法院酌情判定甄某2、甄某1和甄某3共同繼承涉案房屋,其中,甄某2和甄某1各繼承30%,甄某3繼承40%。
另法院認為,鑒于雙方均可持生效判決就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單獨進行不動產權登記,故對甄某1、甄某2主張甄某3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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