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動產需要依法依規
辦理登記?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不動產登記的程序有哪些?
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核、登簿。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申請人發放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三、不動產登記對百姓生活
有什么影響?
1.保護個人產權;2.辦理手續更便捷;3.交易更安全。
四、原先的老證需要換新證嗎?
不需要。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因此,只要市民沒有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換證,原來的房產證、土地證繼續有效。
五、哪些人可以查詢
不動產登記信息?
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書面查詢申請,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六、父母名下的登記的房產,
子女是否可以直接加名?
不可以,父母名下已經登記的房產,直接加子女的名字,屬于部分產權轉移,在無查封抵押等限制情況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同時繳納相關稅費后才能加名。
七、夫妻離婚涉及的不動產轉移,
是否可以單獨申請?
夫妻離婚涉及的不動產權轉移,通常情況下,也就是協議離婚,需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共同申請辦理;如果是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中明確不動產權歸一人所有的,取得物權的一方可以持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八、產權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
急需辦理不動產權證,
應如何辦理?
若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后,可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九、小產權房能否登記發證?
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記發證的。也就是說,小產權房不會被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
十、原證書損害、遺失等,
如何換發、補發?
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符合換發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換發,并收回原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不動產權利人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補發,不動產登記機構在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補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錄于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會注明“補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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