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的審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例如:
1.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權,其與爭議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條件。——(2018)最高法行申5291號
2.當事人未說明與其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個人或單位,其以使用宅基地多年為由要求行政機關進行單方確權,不符合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條件。——(2019)最高法行申12588號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也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而喪失。當事人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其與爭議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2017)最高法行申6780號
4.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不包括城鎮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原則,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當事人如果轉為城鎮戶口,且已將原有宅基地轉讓他人,其與爭議土地不具有利害關系。——(2017)最高法行申6361號
二、處理機關的審查
1.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宅基使用權的歸屬主張權利,屬土地權屬爭議,該爭議應先經過鄉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其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行政機關確權,不符合法律規定。——(2019)最高法行申6608號
2.在與民事法律關系交織狀態下,土地權屬登記背后的民事基礎關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在沒有當事人對其提出一并審理的情況下,應當由民事途徑另案解決。對于權屬爭議,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確立權利歸屬狀態后,再由行政機關作出相應處理。——(2018)最高法行申6790號
三、案件范圍的審查
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權案件;(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三)土地違法案件;(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例如:當事人訴稱村委會對其房屋宅基地采取了“強迫借用”、“強制拆毀”、“強制收回”等行為,應屬侵權案件,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爭議案件受理范圍。——(2019)最高法行申14472號
2.由于政府在頒發土地權利證書前會進行土地權利來源的調查和審核,一般而言,當事人取得土地權利證書后,土地權屬已經清楚、明確,無需再行申請確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明確:“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登記前,土地權利利害關系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議。土地登記發證后已經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后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例如:當事人對已經登記在他人名下宅基地,以超出證載土地四至范圍、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權為由,提出權屬爭議,行政機關一般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2018)最高法行申8965號
b.例如:當事人對土地登記檔案中個別事項記載的真實性問題有異議,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案件中尋求救濟,不宜要求對宅基地使用權重新確權。——(2018)最高法行申1361號
c.例外情形:《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且該辦法第十四條列舉的排除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并不包括已經頒發土地證的案件。《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已經明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的規定,是指已經發證的土地登記對土地權屬、四至范圍界定清楚明確,無需進行土地權屬確權的情形。如果根據已經核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無法確定爭議土地權屬,當事人申請確權的,仍應當屬于土地權屬確權爭議。——(2018)最高法行申2009號
3.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主要是對當事人土地權利存續期間的權利歸屬產生的爭議進行確權,土地權利存續期間既包括土地權利的現實存在期間也包括曾經存在期間。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對現在的土地權利歸屬產生爭議,要求人民政府確定爭議權利的歸屬。就曾經存在的土地權利而言,雖然該權利已經不再歸屬爭議當事人,但土地權利的財產利益因某一法律事實轉化為其他權利形態后,就可能進一步影響爭議當事人之間的現實財產利益,因此,當事人之間對曾經存在的土地權利歸屬產生的爭議與對現存的土地權利歸屬產生的爭議具有同樣的現實意義,當事人就此申請人民政府確權,當然屬于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確權的職責范圍。如本案,爭議宅基地被依法征收說明土地性質發生改變,與爭議宅基地使用權屬分屬不同法律關系。行政機關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理決定,意在確認土地權屬或依法征收后補償利益的歸屬。——(2018)最高法行申5877號
四、處理內容的審查
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2018)最高法行申6280號
2.《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庭應當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全面、客觀和公正地進行分析判斷,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據此,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要符合處理土地確權爭議的基本原則和證據分析判斷的基本方法。具體來說,行政機關作出宅基地確權決定時,應當明確爭議宅基地的面積、四至等具體情況,查清爭議宅基地的權屬來源以及變更情況,確定爭議各方是否具有爭議宅基地的合法權益,作到權屬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2019)最高法行申3649號
a.例如: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后,向各方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了解,審查核實了爭議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并組織了現場勘驗,作出被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體現了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處理原則。——(2017)最高法行申8605號
b.例如: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申請后,依法指定承辦人對爭議事實進行調查處理,審查爭議各方提交的證據材料,查閱相關土地登記資料,對爭議地現狀進行實地測繪,并對相關證據進行分析認定,查證屬實后,組織各方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作出被訴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符合法定程序。——(2018)最高法行申2009號
c.例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占用土地是否于法有據、是否經合法審批未予考慮,直接依據當事人長期占有涉案宅基地的事實,將爭議之地全部確權給當事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2018)最高法行申3837號
d.例如:宅基地確權案件直接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行政機關在超過舉證期限后,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經審查該證據符合可定案證據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采信。——(2018)最高法行申2009號
e.例如:一般而言,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根據作出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的,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評價,一般也只能以該作出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為標準,而不能以后續變化的事實、證據或法律規范作為評價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否則,將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穩定,有損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法的安定性。行政機關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確權申請之后,對涉案土地權屬爭議雙方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并核實相關證據。鑒于當事人并未在該行政程序中提交新證據,行政機關以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當事人系宅基地使用權人為由作出被訴爭議決定,并無明顯不當。針對新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據效力,宜由行政機關先行判斷,而不宜由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作出首次判斷。
3.人民政府在調處宅基地權屬糾紛案件時,應當首先依據有效的權屬證明和不同歷史時期的確權文件等證據材料作為確定權屬的依據。在同一證據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同證據材料之間存在矛盾時,可以根據優勢證據規則的證明要求,綜合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經營管理、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公平、公正地確定權利歸屬。——(2019)最高法行申5100號
4.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爭議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證據的,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狀況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從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社會關系盡快穩定的原則出發,確認土地權屬。
a.例如:爭議宅基地不存在重疊情形,土地及房屋均形成明確的邊界。行政機關經過調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狀況,決定維持土地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2019)最高法行申3711號
b.例如:在因歷史原因沒有本案相關地籍檔案、當事人也不能提供其宅基地合法有效的原始權屬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據的情況下,經過實地測量并根據當事人現有宅基地使用情況和房屋現狀,確定宅基地使用面積,進而作出被訴確權決定,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018)最高法行申3749號
5.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慮歷史和現實狀況,實事求是作出處理,原則上應當將爭議土地確權給長期管理使用爭議土地的一方當事人。——(2019)最高法行申4015號
五、其他具體情形
1.房地一體轉移是房地產交易的一般原則,即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亦同時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等均體現房地一體轉移原則即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亦同時轉讓。當事人主張“賣房不賣地”,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按照房地一體轉移原則,行政機關經確權認定當事人出賣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賣,并無不當。——(2020)最高法行申1125號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以批準用地文件為依據,載明宅基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當事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不能作為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證明,該證載明的房屋四鄰范圍不能認定為宅基地的占地范圍,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以所批準宅基地占地的四至范圍為準。——(2017)最高法行申7461號
3.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變為國有土地。未經土地征收程序,僅僅是規劃變更,將農民所在村、組的集體土地納入城鎮規劃區范圍,農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整建制轉變為城市居民,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并不能當然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未經法定程序,土地權屬性質不得隨意變更。行政機關在涉案土地性質尚需進一步明確之前,進行宅基地確權,缺乏法律依據。——(2018)最高法行申4928號、(2017)最高法行申8929號
4.《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此為非農業戶口居民申請宅基地確權的情形和條件——(2019)最高法行申5716號
5.《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涉案宅基地倒塌,之后亦未重建,故房屋產權已經滅失,宅基地已由村集體收回。當事人作為原宅基地使用人的繼承人不可能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行政機關將爭議土地確權給村集體所有,于法有據。——(2018)最高法行申232號
6.《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當事人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已倒塌,之后一直沒有恢復使用,至今早已超過兩年,依法應不確認土地使用權。——(2017)最高法行申6432號
7.《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關于“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的規定,屬于行政機關的管理性規定,并非直接判斷村民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沒有經過任何程序,直接在確權程序中認定當事人失去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018)最高法行申2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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