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開發商雖在建造小區時支付了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小區建設完成之后,隨小區內房屋的出售,小區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小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小區業主共有。由于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原判決確認該部分停車位屬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
《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帝景豪苑業主委員會車位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817號】
爭議焦點
小區車位在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成為專有部分時是否屬于業主共有?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于“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即使豪運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區時支付了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小區建設完成之后,隨小區內房屋的出售,小區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小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小區業主共有。由于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原判決確認該部分停車位屬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并無不當。而開發商建設的小區經驗收合格,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占用業主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系。故豪運公司關于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缺乏事實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