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強和王芳是一對情侶,雙方為籌備結婚,于2003年5月共同購買了一套價格49萬余元的房產,并與房產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所購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稅等由張強支付,張強還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組合貸款30余萬元。2004年,兩人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經有關部門核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張強和王芳兩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張強出資裝修了房屋。但此后雙方為瑣事發生糾紛,感情破裂。分手后,兩人多次協商處理共同購買的婚房未果。王芳遂訴至法院,要求根據房屋權共同共有的事實,分割系爭房屋。分割方案為房屋可以歸張強所有,張強須按目前平均價支付其一半即65萬元。庭審中,張強不同意分割系爭房屋,他認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結婚,首付款和契稅都是自己支付的,購買時王芳提出要作為共同購買人,自己是基于雙方要成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現在雙方戀愛關系已經終止,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對房屋享有權利。
【法院判決】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產權人以登記為準。系爭房屋的權利人為張強和王芳,雙方對此都沒有異議,應認定該房屋為張強和王芳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爭房屋購買的錢款(包括貸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資進行了裝修,原告王芳并沒有出資。依照法律規定,在分割上應當適當考慮雙方應得份額,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場價進行分割的要求,與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該套房屋權利歸被告張強所有,張強應支付原告王芳房屋產權折價款7萬元。
【律師點評】
房地產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關于房地產這種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問題,我國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即房屋的權利人是根據房地產權利登記憑證上載明的權利人為準的。因此在本案中,房地產權證上產權登記人是張強和王芳兩人,所以該套房屋應屬雙方共同共有。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王芳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于法不悖,應予支持。但是共有財產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一、自愿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二、公平公正原則,共有人對共有物產生做出貢獻的大小,如果不能區分貢獻的大小,原則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雙方在結婚前并沒有對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達成約定,因此應當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來分割共有財產,張強出了系爭房屋的購房房款及辦理相關手續的資金,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主要份額理應歸其所有。該套共有房屋,張強做了幾乎所有貢獻,但是房屋在兩人共有的過程中升值,對這部分的增值款,雙方都有一定的貢獻,所以法院最后判決,王芳酌情分得7萬元房屋折價款。
【律師溫馨提示】
目前,社會上不少情侶在婚前就共同購買了房屋,有的是家長共同出資,產權為未婚夫婦雙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婦一方出資,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侶最終若未成婚并分道揚鑣,就會帶來共同產權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戀愛關系不屬婚姻法保護范圍,涉及的財產問題只能參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但是,本案中雙方對共有物貢獻大小十分清晰的案件在生活中是少見的,多數情侶在買房裝修過程中的出資情況很難認定,最后只能根據公平原則平分。所以,未婚情侶在婚前如果購買房屋或者購置其他大宗物品時,應盡量進行財產公證,對雙方的權利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因權屬不清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