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黃菊珍與被告親三養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6月20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9年12月14日,經調解,原、被告自愿離婚。2001年1月20日,原、被告申請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1年2月22日,被告(作為乙方)與桂林市二建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房改住房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七星區63巷102棟1單元4層1號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按住房政策折扣后,房屋實際價款為叁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貳角陸份;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2000年8月20日,被告申請桂林市政策性個人住房借款,擬購住房情況一欄為:地址七星路63號;建筑面積62.64平方米;總價值32 696.26元;購房首付款額17 696.26元;借款金額15 000元;借款期限5年;售房單位名稱市二建公司。2000年9月22日,被告(作為丙方)與桂林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作為甲方)、建行桂林分行(作為乙方)簽訂《桂林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政策性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5 000元;貸款期限自2000年12月20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止,共五年。協議簽訂后,被告依據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2006年10月29日,被告秦三養(作為乙方)與桂林市冠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房屋協議書》,被告在未需補差價的情況下獲得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區七星路35號冠泰·東岸風景6棟1-9-6號房屋一套。2012年7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區七星路35號冠泰·東岸風景6棟1-9-6號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裁判】
本案經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原告黃菊珍與被告秦三養自愿離婚;二、位于桂林市七星區七星路35號冠泰·東岸風景6棟1-9-6號房屋歸被告秦三養所有,被告秦三養給予原告房屋補償金6萬元。
【法理評析】
本案雖然調解結案,但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以下爭議焦點:一、本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房改房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應如何分割。
就爭議焦點一:一種觀點主張本案訟爭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未進行夫妻分別財產約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觀點主張,本案房屋應屬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能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雖然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借款合同的貸款時間發生在婚前,說明房屋的付款時間在婚前。
就爭議焦點二:房改房,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是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一種觀點認為,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對共同還貸部分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理由是房改房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是單位給予職工的一種福利,與商品房具有本質的區別。另一種觀點認為,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因為解釋三對房屋的性質并未進行區分,也沒有規定房改房不能適用。本人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不完全正確,應參照適用解釋三。理由是:一方面,房改房與普通商品房在性質上具有顯著的區別,房改房一般是單位給職工的一種住房經濟補償,其出售給職工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其中還包含了職工的工齡。另一方面,共同還貸的本意不是借款,而是共同享有、使用房屋。同時共同還貸使另一方放棄了購買其他房屋的機會,因此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借款,也應享有增值的價值。綜上,應參照解釋三,以市場價計算還貸部分在購房時及現在所占的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作者:周素琴 來源: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