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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產房繼承析產糾紛案例評析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王某與李某婚后共生育五個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于2004年3月去世。李某原承租了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兩套公有住房(102號和203號),1999年該兩套房屋經房改由李某5出資購買,但產權仍登記在李某名下。現王某和李某5起訴要求兩套房屋203號歸王某所有,102號歸李某5所有,二原告按照法定繼承份額給被告兩套房屋的折價款;案件受理費及評估費由被告承擔。四被告辯稱,老人生育子女情況和去世時間屬實。父親生前沒有留有遺囑,老人生前有兩套房屋,就是訴爭房屋。被告認為這兩套房給王某,在母親去世后怎么分都行,但是母親在世的時候被告均不主張分割房屋,尊重老人的意見。
【審理經過】
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子女五人。2004年3月李某去世,其生前未留遺囑。本市東城區兩套房屋均登記在李某名下,上述房屋經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203號房地產總價為270萬余元,102號房地產總價為193萬余元,李某5墊付兩套房屋評估費共計13200元。李某提交購房收據若干,其中部分收據交款人為李某5。李某5主張其對被繼承人李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未提交證據。李某提交光盤一張,內容為王某同意203號房屋由王某所有,102號房屋由李某5所有。
【審理結果】
李某名下本市東城區兩套房屋為李某、王某夫妻共有財產,李某去世后由于其未立遺囑,上述房屋1/2產權份額為李某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依法繼承。本院確定訴爭房屋中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203號房屋變更為王某所有,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102號房屋變更為李某5所有;依照評估房屋總價王某應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房屋折價款每人22萬余元,李某5應給付王某房屋折價款112萬余元,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房屋折價款每人16萬余元。李某5在李某購買房屋時的出資本院認定為李某5對父母的贈與,其要求返還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5主張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而要求多分遺產份額的主張,由于未提交證據,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203號房屋變更為王某所有,王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房屋折價款每人22萬余元;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大街102號房屋變更為李某5所有;李某5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王某房屋折價款112萬余元,李某5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給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房屋折價款每人16萬余元。
【律師評析】
本案中的特殊性在于涉案房屋屬于央產房,提示廣大網友及當事人,在央產房繼承案件中,央產房評估價格是扣除央產房上市交易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的,但是本案中李某名下的兩套房屋均是央產房,依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規定,李某的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為70平米,而兩套房產面積之和為99平米,超標的面積是需要按照每平米4000元的標準計價購買的。但在央產房評估時并未將此因素考慮進去,是不合理的,無形中給最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造成了損失,該評估報告的公平性是受到質疑的。此外,法院認定李某5在李某購買房屋時的出資為李某5對父母的贈與,要求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該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子女及配偶為父母出資房改,出資款可以作為債權處理,而非贈與。現原告李某5主張返還,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同時,也應當有義務償還債務,故李某5主張返還出資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認定為贈與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