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儲備中心為了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向該市建設局申請對一居民小區進行拆遷,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該市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關于對土地儲備中心實施收購儲備土地項目的批復》;(二)該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該市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四)該土地儲備中心的拆遷計劃和方案;(五)該市建設銀行出具的該中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000萬元的證明。該市建設局審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該市土地儲備中心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張貼了拆遷公告。劉某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其認為土地儲備中心將拆遷項目用于土地儲備的行為違法,遂以該市建設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市建設局頒發給該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法院依法追加該市土地儲備中心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土地儲備中心能否成為拆遷人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土地儲備中心向該市建設局提供的材料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具備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法定要件,可以成為拆遷人。該市建設局向土地儲備中心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應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土地儲備中心不具備拆遷人的資格,不能成為拆遷人,其將拆遷項目用于土地儲備的行為違法,該市建設局向其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應予撤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評析]:
一、土地儲備項目不屬于建設項目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本案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給該市建設局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是該市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關于對土地儲備中心實施收購儲備土地項目的批復》,該批復是對土地儲備中心實施收購儲備土地項目的批復,而非是對土地儲備中心所要實施某一具體建設項目的批復。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是指政府計劃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土地儲備顯然不是建設項目,不能等同。
二、土地儲備中心的性質決定其不可能擁有建設項目
土地儲備中心是全民性質的事業單位,是作為國土資源局的一個部門在開展工作,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儲備,以供應和調控各類建設用地,保證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土地儲備中心的這一性質決定其只能從事土地的收購儲備,而不是從事項目的建設,不是建設單位。若其作為拆遷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5個法定要件中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因為其沒有真正的建設項目,真正的建設項目在此階段還未確定和立項。此后確定立項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也不會是土地儲備中心,因為土地儲備中心的職能是專司土地的收購儲備,而不是從事具體項目的建設。即便其儲備土地并進行前期的一些開發,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立項的建設項目。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不難看出,“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是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5個法定要件中的首要的前提條件,沒有這一要件,其余的4個要件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其內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綜上,土地儲備中心的性質決定其不是建設單位,不可能擁有建設項目,土地儲備項目亦不屬于建設項目,故土地儲備中心不具備拆遷人的資格,不能成為拆遷人。該市建設局向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違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