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繼承之訴中能否一并處理析產與繼承
問題:我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繼承糾紛案件中,因原告提出對訴爭的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26條第2款之規定,本案應先析產后繼承,但在具體的處理上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基于繼承和析產分屬不同案由,本案應告知權利主張方另行提起析產之訴。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直接析產繼承。
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繼承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本意在于,繼承案件應先確定繼承財產的范圍,進而確定如何繼承,即對可繼承財產有爭議的,通過析產確定繼承財產的范圍是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對于來信提到的繼承糾紛案件中原告提出對訟爭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情況,沒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審判實踐中,對于此類情況,為了減少當事人訟累,一般作為析產繼承案件予以直接審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產之訴。(來源:龍房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