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濤律師房產糾紛成功案例之二
房屋析產繼承糾紛成功案例
房屋析產繼承糾紛上訴案老人份額占比大獲房產維持原判
--張濤律師代理房屋析產繼承糾紛案終審再勝訴
【案情簡介】
江某1、江某2分別是江老丈之子、女。江老丈名下有東城區青年湖三居室一套,老伴劉某某名下有西城區蓮花池兩居室住房一套。2004年江老丈老伴劉某某去世后,江某1擅自將西城區房屋產證取走出租并將全部租金據為己有,同時,江某1、江某2均忙于自己的生意,對江老丈不管不顧也不盡贍養義務。劉某某去世后,江老丈常年孤苦獨居東城區三居室,由于年齡大了、身體又不好,日常生活起居飲食都很困難。后經人介紹江老丈認識了穆女士,兩人感情發展得很好,有了穆女士的照顧,江老丈的身體、精神都有了很大的起色。但江老丈與穆女士感情遭到了江某1、江某2的強烈反對,江某1甚至還帶人到江老丈現住所打砸鬧事,幾經居委會及派出所調解無果,江某2一直在法國做生意,對江老丈更是不聞不問。江老丈雖有兩處房產,但因未進行析產繼承,無法處置變現,而自己年老多病、日常開銷常常不足,而子、女對其又不管不顧,江老丈為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質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終于下定決心提起析產繼承訴訟。
訴訟進行中,江老丈經多方咨詢比對,最終委托張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一審情況】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訴爭房屋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因劉某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的原則處理。根據原、被告生活居住狀況,所占遺產份額比例以及保護老年人權益等方面考慮,西城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江老丈所有,結合兩個房屋的價格評估報告,判決江老丈分別給付江某1、江某2房屋折價款55萬余元。
案件判決后,江某1、江某2雙雙提出上訴,他們認為原審判決違法對江某2采用公告送達,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違法缺席判決;原審判決對涉案房屋的評估、定價程序違法;原審判決認定因被繼承人的賬戶中有到期存款,該賬戶內的錢款不能作為遺產,屬事實不清。
【二審進展】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先后組織當事各方談話、開庭,張濤律師受聘繼續作為江老丈的二審代理人參與了訴訟。
針對兩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張濤律師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江某1、江某2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根據,不能成立;上訴人江某2在原審法院向其送達時多次拒收、并設法一再拖延訴訟,致使本案一審從立案至判決結案耗時長達三年之久,原審法院在通過中法雙邊司法協助協定和海牙送達公約向江某2送達均無果后,應視為已窮盡手段仍無法向其送達,在此情況下對其公告送達并缺席判決程序完全正當、合法,有力地維護了司法的尊嚴、權威和公正性。二審法院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5月,北京一中法院審結了該案,終審認定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在向江某2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時,已經窮盡了手段,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關于訴爭房屋的處置正確,二上訴人要求得房產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二上訴人要求本案重新處理不予支持;二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江老丈終于等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判決!